污水处理工艺分类内容摘要:

砂、 沉淀、消毒及出水排放设施。 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增加投药等设施。 污泥处理一般可包括污泥储存和提升、污泥浓缩、污泥厌氧消化系统、污泥脱水和污泥处置等设施。 二、二级处理污水厂:包括污水二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污水二级处理根据工艺的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所列项目及生物处理系统设施。 污泥处理可与一级污水厂的内容相同,污泥的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和堆肥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污水深度处理厂宜由以下单元技术优化组合而成:絮凝。 沉淀(澄清)、过 滤、 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反渗透、电渗析、氨吹脱、臭氧氧化、 消毒等。 四、其他: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小型污水厂,可设置调节水质(或)水量的设施。 污水厂可设置进厂水水质自动检测设施。 一、二级处理的污水厂有条件时,应设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 污水资源 化应据使用目的,采用适当的深度处理;污泥资源化主要是污泥消化产生的污泥气的利用,以及符合卫生标准的污泥的综合利用。 资源化工程设施的内容应根据其目标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污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交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消防和通信 等设施。 第十七条 污水厂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可包括办公室、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绿化、安全保卫等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 污水管渠的系统设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规划,分期建设。 污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建设。 管渠的材质和最大理深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并应考虑施工条件和管理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污水泵站 的设置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结合城市的地形、污水管渠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泵站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并应选择高效节能、管理方便的泵机。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其位置应根据水域环境规划和水体的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污水的水质预测应在收集污水服务区内主要排污口现状排水水质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城市污水的组成,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水质与水量。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与类别,并结合当地的实际 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应优先选用低能耗、 低运行费、低投人及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 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实际的污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确定有关的工艺参数。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以及水体的类别和使用功能等因素,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可根据对污水处理程度的不同要求,选择相适应的污水处理级别。 当要求悬浮物和 sd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分别达到 40%~ 55%和 20%~ 30%时,可选用污水一 级处理;当要求悬浮物和 5d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不低于 65%时,可选用污水二级处理;污染物的去除率介于污水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之间时,应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投加药剂的强化一级处理;对除磷要求较高,生物除磷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化学除磷;污水厂出水进行再利用时,应根据使用的目的进行适当的深度处理。 污水厂出水 不允许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HZBI)中规定的 I、 D类水域和(水水质标准))( 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污水厂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HZBI)中规定的 Ⅲ类水域伐 0定的保护区 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中规定的二类海域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中一级排放标准的规定。 污水厂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HZBI)中规定的 IV 人类水域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中规定的三类海域的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中二级排放标准的规定。 污水厂出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小于水体的环境规划或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 对排人封闭和半封闭水域、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 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 第二十四条 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单元包括除渣、沉砂、沉淀和出水消毒;强化 一 处理工艺单元包括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和投药系统等设施。 污水二级处理可根据工艺特点,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的工艺单元以及生物处理设施和根据工艺要求配套的供氧、污泥回流、二沉等工艺单元;当除磷要求较高时,可包括化学除磷的投药等设施。 污水深度处理主要包括絮凝、沉淀、过滤等工艺单元。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妥善处理与处置。 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量、污泥性质、最终处置方法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综合考虑确定。 常规处理工艺宜为浓缩、消化、脱水。 污泥的处置方法应结合当地的条件,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可采用与城市垃圾一起处置、卫生填埋、焚烧以及作为农用或绿化用肥料等方法,处置的污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设备配置;应在满足污水处理工艺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优质、低耗、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设备:主要设备宜从技术性能、造价、能耗、维护管理方面,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具体条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能力,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应注重设备类型的标准化以及设备与设 备之间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设备的功能,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二级处理的生物处理工艺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大 类。 活性污泥法主要包括以下工艺: 一、传统法生物处理; 二、前置缺氧区(生物选择器)普通曝气生物处理; 三、缺氧、好氧法脱氮生物处理; 四、厌氧、好氧法除磷生物处理; 五、厌氧、缺氧、好氧法脱氮除磷生物处理; 六、序批式( SBR)生物处理; 七、氧化沟法生物处理; 八、 AB法生物处理。 生物膜法主要包括生物滤池以及生物接触氧化法等工艺形 式。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装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渣。 新建污水厂宜设置粗、细两道格栅。 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 格栅除渣可用机械或人工清除,栅渣量大于 0 Zm39。 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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