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内容摘要:

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 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 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 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 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 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 证工程质量良好1年。 13.附带条款: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 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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