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企职称工作文件汇编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内容摘要:

第十六条 申报交通运输工程正高级工程师、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第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或获得大 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 25 1 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 1 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 1 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但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 第十九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 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到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 年后须转评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 26 格外,在以后的 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 3 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 400 学时。 (二)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 8 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 5 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 3名。 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 主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工程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独立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场、货运物流基地(园区)建设项目;四级及以上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500 吨级及以上船闸新建、改扩建项目;港口建设项目等。 (四)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综合奖项。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所称“国内外公开发 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标准书号( ISBN)。 27 具有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交人教〔 2020〕 6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 厅负责解释。 28 关于印发《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的通知 皖宣字〔 2020〕 22 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 7 月 4 日 29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 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 了 使 我省 政工 专业 职 务 评定工作 更加 适应新 形势 、新阶段发展的要求, 更好地发挥 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 1990〕8 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 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30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 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 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 31 资格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 2 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 (任期 )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32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1 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 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 2 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1 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 33 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 1 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 1 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 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 3 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3 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 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 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 1部(合著 2部)。 34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 5 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15 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 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 任政工师职务满 2 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 (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在党的工 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35 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获得省部级 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 1 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 1 年期 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 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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