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 竞价限价品种指同一竞 18 价组; 自行采购目录的品种 指同一层次 )的中标价格之间出现超过1 倍(含 1 倍)情况的,中标价格必须进行调整。 调整原则是将 同一竞价组 所有中标价格 的中位数为 基础,低于 中位数 的不作调整,高于 中位数 的,按实际中标价与 中位 数 的差额加 50%调整(即:调整后的中标价 =中位数 + [实际中标价- 中位数 ]50%) ,调整后的最终中标价不能高于中位数的 3 倍 ,不接受调整的 可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或 被淘汰。 价必须符合差比价规则。 公示结束后,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的药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出对应各种规格的 中标 价,生产商接受上述 差比价计算结果的 中标 ,不 接受 调整 的 可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或 被淘汰。 ,与同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其它中标规格的中标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属于第四层次同通用名剂型某含量规格中标生产厂家数少于 2 个(含 2 个)的,则根据第四层次同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厂家其他含量规格(中标厂家最多的规格,如厂家数相同,则选最小规格)最高入围价格,按差比价计算该含量规格价格,与实际入围价比较,取低值作为入围价(具体按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范围为化学药品中的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溶液剂、注射剂,其他剂型暂不纳入计算)。 若各规格中标生产厂家数均为 1个的, 原则上 则以单位含量价格最低的厂家换算其他规格价格。 如该品种同厂家有其他规格参与竞价并入围的,则不按该条规定计算。 生产商接受上述差比价计算结果的中标,不接受的可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 目录或被淘汰。 经价格调整后 取得中标资格的品种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19 审定后,形成本年度 广西 药品 中标 目录。 《县及县以上药品挂网品种目录》 、《新农合基本用药挂网品种目录》 和 《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 》 的品种,中标价 以 三个目录 的 低值 为其 最终中标 价。 、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同一品种(同通用名、同规格、同包装材料)区内生产企业产品的 中标 价格不得高于区外同类型生产企业的最高 中标 价格。 同一品种(同通用名、同规格、同包装材料)双阀不能高于单阀 的 元。 ,如发生政策性价格调 高的品种,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西区物价 部门最新的物价文件(只限 2020年 投标 截止后的新文件)与 投标 截止前的物价文件为依据,由采购服务中心按相同比例上调中标价;政策性价格调低的品种同法进行下调中标价,不接受价格下调的品种,将取消挂网资格。 如生产商自行要求下调中标价格的,由采购服务中心进行修改并公示,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新价格。 (十四) 中标 药品零售价 药品零售价由 采购服务中心 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顺加作价办法计算,并报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认定后,由自治区物价局通过指定的网站公告发布。 未经自治区物价局 公 布,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执行。 中标 品种价格与广西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同期价格保持同一水平。 (十五)公告方式 所有中标目录 在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上公 开 发布。 20 第三章 配送与采购 十 三 、配送 (一) 配送费率 生产商委托配送商配送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的 配送费率不超过 8%;配送县 以下 医疗机构药品的配送费率不超过 10%。 ( 二 )配送商 配送商 具备的 条件 (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GSP 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事蛋白同化制剂 和 肽类激素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 激素定点批发资质。 (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 4) 符合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配送商管理的 有关规定。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配送商资质审核 部门 的 组织 下, 由 采购服务中心对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配送商 资质 的表面真实性 进行 初 审 , 初审合格的配送商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 为本次集中采购的 合格 配送商。 合格 配送商配送。 如生产商不具备自行配送能力的,必须委托 合格 配送商进行配送,并 签订购销合同。 21 ,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 同一 中标 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每个地级市可选择 1~ 4 个配送商( 自行配送生产商不占名额;自行采购目录选配送不受此限制); 捆绑的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可选择 1~ 8 个配送商。 中标 品种,必须由其选定的 合格 配送商进行配送,采购周期内 原则上 不能再增加配送商。 因原选定的配送商倒闭、注销、自行退出、 违规、 被取消 配送 资格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可申请增补配送商。 (《自行采购目录》品种除外) ,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由一家配送商进行配送。 ( 三 )县以下医疗机构配送商遴选 选工作 ,该项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 县以下医疗机构配送商分别在各市报名,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组织 下对配送商的资质进行审核。 ,各市可遴选一定数量的配送商实施集中配送。 遴选入围的配送商负责配送《新农合基本用药挂网品种目录》和《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挂网品种目录 》中标药品。 集中配送 ,各县选择在市遴选入围的配送商 对县以下医 疗机构 进行 中标药品 配送。 市将配送商 遴选 方案和 结果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和公示。 22 (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配送商 按县以下医疗机构配送商遴选结果执行。 采购的《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挂网品种目录 》中标品种 由所属医疗机构负责 供应。 ( 五 )配送商确认 、配送商、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定配送关系。 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承诺按 中标 价格及相关配送要求为 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必须对区域内所有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进行配送,保证临床用药。 十 四 、采购 (一)清库 各医疗机构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与配送商签订大批量的采购合同。 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开始的第一个月为新旧采购目录更换期。 (二)签订合同 合格 配送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采购数量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调整后确定。 网上采购订单属于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 制定合同范本 ,统一组织或 指 导各市 组织医疗机构与 合格 配送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采购原则 23 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采购 中标 品种。 其它 县以下医疗机构逐步实行网上采购 ,有条件 的县以下医疗机构可向采购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实行网上采购。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按《处方管理办法》选购挂网品种目录药品。 、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 中标 药品。 (四)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办法 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需求,在《县及县以上药品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本单位用药品种。 ,由药学、医学等人员组成。 选择药品前临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采用实名制确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成立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自行采购目录》品种。 ( 1)县及 县以上医疗机构为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用药需求, 在本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医疗机构可以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的 24 品种。 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每半年增补一次。 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中 不接受中标价格调整的药品 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品种最后一次报价。 新上市药品 和 在中标品种目录内无中标但医疗机构临床必需且无可代替的药品,其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生产商谈判确定,不得超过 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率价格。 ( 2)医疗机构按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限额采购的金额。 年采购总金额 在 500 万以上的,每年限额采购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 2%;年采购总金额在 500 万及以下的,每年度限额采购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药品总采购金额的 3%。 ( 3)医疗机构于每月初将限额采购情况表(同时报电子版)报所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驻首府区直医疗机构报 采购服务中心 备案。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月末将辖区内医疗机构限额采购情况汇总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标 挂网品种目录范围内,原配送商暂时缺货并已影响到临床正常使用的品种,需临时向已选定的其他入围配送商按入围价格采 购。 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后备案,但采购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以内。 发出订单后,配送商两次 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能供货 ,为短期缺货;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以及采购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供货,为长期缺货。 配送商如有短期缺货 3次(含)以上或长期缺货的行为, 经 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提交 领导小组办公室 核准 后,医疗机构可申请另选其他配送商进行配送。 25 (五)县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办法 《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品种,县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只能在《新农合药品挂网品种目录》 中选择采购。 《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品种,县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县及县以上药品挂网品种目录》中按《处方管理办法》选择增补,但每年度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 5%。 (区)以下入围配送商采购所需的所有 中标 品种。 (六) 国家基本药物试点基层医疗机构 采购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试点基层医疗机构 采购范围为 《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 》的中标 品种 ,具体采购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有关政策执行。 十 五 、结算办法 (一)采购人自收到药品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 60 日。 对不按时付款的医疗机构 由 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 在全区卫生系统通报。 (二)配送商与生产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但不得影响采购人的用药需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 六 、监督管理 (一)由各级监督机构对本次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各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竞价限价集中采 26 购监督管理办法》, 对 集中采购过程中的 违规违纪行为进行 处理。 ( 二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 ,被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且在处罚期内的。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GMP 或 GSP 认证证书如被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 年以来有生产或经营假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 生产或经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竞价限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发 [ 2020 ] 54 号)等文件规定,对在2020 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网上竞价限价集中采购有 不良记录,累计达 5 次及以上的企业。 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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