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招标文件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内容摘要: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臵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 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 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发包人工作 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 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 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工作 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 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 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 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 发包人的雇员; (3) 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 第 60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 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 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招标工程的承 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 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回,均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支付 款项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监理工程师职权 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 (2) 根据第 、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 根据第 ; (4) 根据第 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 ; (6) 根据第 ; (7) 根据第 ; (8) 根据第 54条规定发出使用预留金的工 作指令; (9) 根据第 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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