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8 页 (一)根据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 规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损害住宅区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屋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养护; (二)住宅区的清洁卫生; (三)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五)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并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总平面图; (二)住宅区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图; (三)住宅区地下管网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综合验收资料。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供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8 页 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维 修、养护。 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其收支情况应当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得出借,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于经营股票、期货或其他具有风险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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