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机关工作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章, 由分公司经理负责保管 ,分公司经理对印章使用和管理负总责。 5.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行政公章的保管;全面负责公司印章的刻制和管理工作,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6.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技术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7. 项目部总监为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项目监理部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项目部印章在监理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归还原领用部门。 8. 各职能部门印章由部门领导指定部门内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 77条 印章的使用 1.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授权,企业发展部负责保管。 分公司、项目监理部使用公司印章,分公司经 理、总监无法本人来用印的,应按相关程序由分公司经理、总监或总监代表填写《用印申请单》,并及时电话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后,委派他人办理,前来办理人员必须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2. 使用公司印章的材料,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3. 项目监理部印章,待项目委托合同签定后,由工程管理部向企业发展部提出《新项目制印申请》由企业发展部统一制印,工程管理部领取并发放至项目部,由工程管理部监督其使用。 4. 分公司印章,由分公司经理授权保管人,并负责监督使用。 5. 分公司新项目监理专用章,由分公司报工程管理部 ,统一向企业发展部申请制印。 第 78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盖章。 第 79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 80条 涉及合同、对外协议、相关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公司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 81条 公司印章和部门印章原则上不许外借或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外借公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 82条 印章使用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印章使用对象及时间。 第 83条 用印后的《外借公章使用单》、《用印申请单》、《 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并归档。 第 84条 使用公司印章的决定权归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各类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13 第 85条 责 任 1.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企业发展部报告。 2. 公司任何员工都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并由本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86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七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 87条 总 则 第 88条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 89条 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公司职能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 90条 各部门、分公司领导应重视本部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 91条 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 92条 归档范围 1. 凡是过去和现在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 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2. 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及其他文件材料。 3. 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 ( 1)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 2)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 3)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 4)公司召开的各种会 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纪要及声像材料; ( 5)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传真、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 14 文件材料; ( 6)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 7)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 8)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 9)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 10)实施 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片、电子文档等。 ( 11)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 12)公司编印的公司简报、刊物等的印本,编辑出版物的样本等; ( 13)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15)公司员工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 16)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 成的文件材料; ( 17)公司或部门、分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 18)经营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投标文件、图片资料等盘片; ( 19)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 20)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第 93条 立卷归档要求 1. 各部门、分公司应在每年 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办理完毕、需归档公司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公司企业发展部移交。 2. 工程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监理部整理、立卷,向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移交。 3. 所有移交的资料可以使用电 子文档的均应移交盘片; 4.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5. 各部门向公司企业发展部、总工办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6. 归档文件应按类别分别立卷,卷内文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15 7. 移交的归档文件,应有总目录和卷内目录。 第 94条 档案保管期限 1.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长期为十至三十年左右,短期为十年以下,三年以上。 2. 确定公司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 1)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 2)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 95条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 公司企业发展部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2. 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发展部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3. 档案材料 鉴定小组审定,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4. 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 96条 档案的借阅 1.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企业发展部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阅。 2. 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领导批准。 3.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4. 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拷贝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主管经理批 准。 5. 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6. 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按本制度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 97条 罚 则 1. 公司各部门有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拷贝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 500元~ 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16 2. 公司各部门,凡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罚款 100元~ 500元。 3. 公司各部门,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 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 98条 本规定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八章 文印管理规定 第 99条 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 100条 公司文档复印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经营部除外),实行各部门费用核算; 第 101条 资料复印除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均采用双面复印; 第 102条 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 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 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 103条 对各部门复印的资料必须登记,注明交印人员姓名、交印资料内容、页数,双面印或单面印和所需费用等; 第 104条 复印机 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随意开机复印。 第 105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的复印,如确定需要,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第 106条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财务部确定。 收据由财务部出具。 所收取的费用按月上交财务部。 第 107条 企业发展部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公司领导,同时抄报财务部。 第 108条 文印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 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 109条 经营部文印单独核算,经营部指定专人负责复印机的维护、维修工作。 17 第九章 电脑使用规定 第 110条 电脑使用人员应遵 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外单位员人使用公司电脑。 项目人员需使用机关电脑时,应使用指定电脑。 第 111条 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 112条 电脑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第 113条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第 114条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 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公司。 第 115条 电脑使用人员应爱护各种。浙江江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机关工作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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