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精选多篇内容摘要:
职责、职权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 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 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 “ 小额、分散 ”的原则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 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 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 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符合 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 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 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 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 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 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据实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 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 支付。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 2020〕49 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20〕90 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 款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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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一次评比发流动红旗,大家都不想让自己的扣分所以每回我们去检查的时候总有一些同在大队部的人替自己的班说情不想让扣分,纪检部的职责就是检查监督学生们在早读时的纪律情况,如果不扣分我们的纪检部就失去了它的职责,在这里要像那些支持理解我们工作的同学们说声谢谢。 但是我在大队部工作的这三年时间里也看到了一些不足之处希望下一届大队委能够有所改善: 中队活动进行的次数应该增多一些。 我是这样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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