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建设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程建设用资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处申请,报经财务经理批准,可以使用定额备用金。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 89 —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的金额由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定额成本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定额成本的 10%。 在项目开工之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报经工程处处长核 准后,由财务经理根据项目大小、工地远近等实际情况批准,在中途交回报销凭证时,财务部予以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只允许用于工程辅助 材料购置、小额赔偿、工程招待等支出,具体用途由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总部财务部批准后实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由工程处处长在工程项目小组内指定项目内勤,经财务处同意后,负责备用金的保管,项目内勤不得由项目经理兼任,财务部对项目内勤的工作应该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的开支,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项目经理对备用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会计处在报帐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内勤必须妥善保管支付备用金的有关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 ,记录备用金的领用、中途报销和开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内勤必须在工程项目现场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备用金开支凭证及剩余资金,财务处据之注销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款不得直接从甲方汇至工程现场。 特殊情况下,公司总部承揽的工程,经过公司和分公司财务经理同意,分公司承揽的工程,经过分公司财务经理同意,可以直接汇至工程现场,视同备用金管理。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分公司必须 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 90 — 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公司总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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