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9. 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 凡是在民事纠纷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身份利益等经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就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当事人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10. 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共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依法予以受理。 经行政机关、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调解的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协议效力的,由诉调对接中心在三日内进行审查,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分管领导牵头、刑庭和相关庭室配合,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制定实施意见。 共同明确刑事 4 和解的案件范围、方式条件、程序设置、协议效力、监督履行以及启动时间和启动主体,准确把握重点,将过失犯、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和解犯罪类型的重点,将邻里纠纷、同事矛盾、同学争端、夫妻感情纠葛等引发的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和解案件的重点。 建立检察院不起诉、公安局撤案、从轻量刑建议等模式。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和经常性协调等方式方法,落实良性互动机制。 加强与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主动联系和沟通,认真落实重要情况通报、重大案件协调、事先咨询和判后释明等制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坚持便民、自愿、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并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妥善解 决。 2020 年 5 月已经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人民银行为联席会议成员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园区分别建立由党委分管领导负责,综治办、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等单位为成员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小组。 完善联席会议工作程序、执行救助资金制度。 试点工作中,注重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定期召开会议,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特殊事项及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讨论,予以解决。 完善执行联络员制度,由乡镇园区、县直有关单位从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社情的人员中推荐一名人选,经 法院考核确认后,正式聘任为协助执行联络员,发挥其协助执行的骨干作用。 从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和有关领域的专家中选聘中立评估员,建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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