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建设公司财物盘点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每项财物数量,应认真确定,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每一项目核对一次,经查无误后除在该表上双方签名确认外,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须重点查核;盘点 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营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计算确定盘盈(盘亏)金额。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财务部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填具“财物抽点通知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抽点项目,不应事先通知相关经管部门。 (三)盘点前应由财务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调整至盘点前的实际账面结存数。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九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经经管部门填列差 异原因说明及处理意见后,由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批复,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第二联财务部自存做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 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 财物盘点制度 — 129 — (三)盘盈、盘亏金额,平时记入待处理科目,年终时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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