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制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七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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