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黑名单”公布制度内容摘要:

他应 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一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 信用数据征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征集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报县 信用主管部门同时转交异议信息的报送单位进行核实,原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 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准确无误的,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向征集机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原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征集机构予以删除,并根据删除后企业失信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列入失信黑名单。 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县 信用主管部门批准,可从黑名单上解除。 5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失信内容,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失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县 信用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 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县 信用主管部门 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四章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 第十五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应当通过“ 全椒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以及县 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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