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火电厂热工技术监督制度内容摘要:

六十 一 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 建立省 (地区 )最高热工计量标准,并对其 监控管理 服务的 基层发电企业 进行量值传递和监督,对 各 基层发电企业 热工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及其调整提出意见。 负责对 基层发电企业 计量标准及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考核、认证工作。 第六十 二 条 基层发电企业 应建立本企业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热工计量仪表的检定。 各项标准都必须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传递及设备复查。 第六十 三 条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第六十 四 条 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 五 条 热工计量 标准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 第六十 六 条 基层发电企业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 ( DL/T50042020)。 并根据技术的发展,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高设备配置水平。 第六十 七 条 基层发电企业 更新或新增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 更新或新增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需经本厂主管部门同意。 用于现场校验的压力、温度、电流、电压、频率等信号源,按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第六十 八 条 基层发电企业 热工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计划应按年度制定,提前一个月上报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并经 热工标准室审定后正式下达。 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 第六十 九 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一般的计量标准器的检定应在送检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得拖延。 对于需进行批量检定的标准器应事先说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 七十 条 基层发电企业 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七十 一 条 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标准装置的自检试验。 对于装置的 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自检记录要规范并记入标准装置履历表存档备查。 第七十 二 条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 三 条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本单位电测仪表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进行检定。 第七十 四 条 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 五 条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 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十 六 条 计量检定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技术管理 第七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技术监督的报告、签字验收、责任处理及告警制度。 (一)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建立和健全热工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 在电力生产与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三)凡由于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 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 (四)建立技术监督预警制度,对违反监督制度的单位,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主管监督的职能部门向该单位发出预警。 第七十八条 加强“二次”回路的技术管理。 重要 热工保护、自动调节系统的检修工作票,危险点分析要求具体并有针对性,要预见到被检修的设备出现异常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有完善的预防措施或处置方案。 重要 “二次”设备要专门设置人员进行维护等特别措施。 第七十九条 应定期对 DCS 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运行年久,模件损坏率上升、抗干扰能力下降或 不明原因误发信号时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测试和评估,进行更换、改造或采取其它适当措施。 第八十条 DCS接地、屏蔽电缆屏蔽层接地、电源中性线接地、机柜外壳安全接地等四种接地系统对地的绝缘电阻测试、以及接地电极接地电阻值测试数值应满足有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 第八十一条 必须建立针对 DCS 的防病毒措施。 未经测试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系统中使用。 禁止使用可移出机房的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作为系统维护工具。 操作员站的外部接口应封死,且不应具有工程师站的系统维护功能。 新建机组 168小时结束后以及运行期间应对系统维 护员口令进行定期修改。 第八十二条 基层发电企业 应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 热工自动化系统事故的预防和对策,每年“两措”计划要有与此有关的项目。 第八十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定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 (一)适合本单位的热工自动化设备 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二)试验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操作和检定规程。 (三)工具、材料、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四)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图纸、资 料、软件的存放、修改、使用、版本更新等)。 (五)现场定期试验、校验和抽检制度。 (六)模拟量控制系统试验制度。 (七)热工保护系统投撤及试验管理制度。 (八)热工控制系统定值、软件修改、管理制度。 (九)热工设备缺陷和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十)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十一)现场巡回检查制度和清洁制度。 (十二)检修工作票和验收制度。 (十三)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 (十四)热工计量标准器具检定规程(有效期内 )。 (十五)热工技术监督制度实施细则。 (十六)设备质量监督检查签字验收制度。 (十七)热 工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第八十四条 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热工设备清册、技术档案和热工记录,并努力作到档案管理规范化、微机化。 清册、技术档案和热工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帐及出厂说明书。 (二)热工计量标准仪器仪表清册。 (三)全厂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图、原理图、实际安装接线图。 (四)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 (五)主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 (六)热工常用部件(热电偶保护套管和插座等 )的加工图纸。 (七)流量测量装置(孔板、喷咀等 )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及加工图纸。 (八)热工设备运行日志。 (九)各种技术改进图纸和资料。 (十)热工设备缺陷及处理记录。 (十一)控制系统设备和装置异常、障碍、事故及热工保护系统动作统计记录。 (十二)全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检定和试验调整记录。 (十三)热工标准仪器仪表维修、检定记录。 (十四)备用热工设备及零部件清册。 (十五)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备份。 (十六)热工设备系统配置图、控制原理功能块图、逻辑图、实际安装接线图。 (十七) DCS/DEH系统故障及死机记录。 (十八) I/O清册。 (十九)计算机控制系统软件台帐(包括固化软件,每个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创建日期、升级启用时间、应用环境、对应的硬件设备的名称和型号规格及版本号等)。 第八十五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 (一)所监督的各基层发电企业标准计量器具清册、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 (二)所监督的各基层发电企业热控人员清册。 (三)所监督的各基层发电企业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所监督的各基层发电企业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事故记录分析及改进措施。 第八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热工技术 监督检测手段、计量标准与试验室,配备具有相应条件和一定数量的人员从事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十七条 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 (一)完好率:包括自动装置完好率和保护装置完好率。 (二)合格率:包括主要仪表抽检合格率和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合格率。 (三)投入率:包括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率、保护装置投入率和计算机数采系统测点投入率。 “三率”统计办法见附录 B。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并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按时上报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五 )为了使各单位考核统计的热工技术监督指标能基本达到统一,根据现有设备情况,凡附录 A中所列各种主要热工检测参数、自动调节系统和保护装置均需参加指标考核统计,应如实填报。 (六)各基层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实行月报制度,报表见附录 E 附表1(A-I)。 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七)新投产机组的热工设备自移交生产之日起,即应统计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试生产半年后正式予以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 八 条 集团公司各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 、各 基层发电企业 应根据本制 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 九 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 九十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A: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指关系机组热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态的监控仪表、调节、控制和保护装置。 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各机组及热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实际配备情况 ,参照下列划分项目对全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统汁造册。 A1 主要检测参数 锅炉方面 汽包水位 , 汽包饱和蒸汽压力 , 汽包壁温 , 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 , 再热 蒸汽温度、压力、主给水压力、温度、流量、直流炉中间点蒸汽温度 , 直流炉汽水分离器水位 ,排烟温度 , 烟气氧量 , 炉膛压力 , 磨煤机出口混合物温度 , 煤粉仓煤粉温度、燃油炉进油压力、流量 , 过热器管璧温度 , 再热器管壁温度。 汽机、发电机方面 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 , 再热蒸汽温度、压力 , 各级抽汽压力 , 监视段蒸汽压力 ,轴封蒸汽压力 , 汽机转速 , 轴承温度 , 轴承回油温度 , 推力瓦温度 , 排汽真空 , 排汽温度 , 调速油压力 , 润滑油压力 , 供热流量 , 凝结水流量 , 轴承振动 , 发电机定子、转子冷却水流量 , 轴向位移指示 , 差胀 , 汽缸膨胀 , 汽缸与 法兰螺栓温度 , 发电机定子线圈及铁芯温度、发电机氢气压力。 A⒈ 3 辅助系统方面 除氧器蒸汽压力 , 除氧器水箱水位 , 给水泵润滑油压力 , 高压给水泵轴承温度 , 热网送汽、水母管水温度、流量、压力以及公用系统的重要测量参数。 A2 主要自动调节系统 协调控制,自动发电控制( AGC)、一次调频、汽包水位控制 , 主汽温度控制 , 再热器温度控制,主汽压力控制 , 送风控制 , 吸风控制 , 汽轮机转速、负荷控制,直流锅炉中间点温度控制 , 汽机轴封压力控制 , 汽机旁路控制 , 汽机凝汽器水位控制 , 高、低压加热器水位控制 , 除氧器压力及水位控制,一次 风压控制,磨煤机负荷、温度控制(直吹系统)。 A3 主要热工保护系统 锅炉方面 总燃料跳闸( MFT)保护(包括:炉膛火焰保护,燃料全停保护,送风机全停保护,引风机全停保护,空气予热器全停保护,给水泵全停保护,通风量低于 25%或 30%保护,一次风机全停保护等),炉膛压力保护 , 饱和蒸汽压力保护 , 过热蒸汽压力保护 , 再热器失去保护, 再热器压力保护 , 再热器汽温高保护,手动紧急停炉保护,汽包水位保护 ,燃油雾化介质压力低保护,直流炉断水、分离器水位保护,机跳炉保护等。 汽机、发电机方面 汽机轴向位 移保护,汽机超速保护,润滑油压保护,凝汽器真空 (背压 )保护,高压加热器水位保护,抽汽逆止门保护,汽机旁路保护,水内冷发电机断水保护,汽机轴系振动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发电机密封油差压低保护,发电机氢温高保护,炉跳机保护,发电机跳闸保护等。 重要的辅机 重要辅机保护是指由于该设备保护动作,可能造成机组跳闸或骤减负荷的辅机保护。 例如:电、汽动给水泵各项保护,送、引、一次风机、空预器各项保护等。 A4 主要顺序控制系统 点火顺序控制,吹灰顺序控制,定期排污顺序控制,送、引、一次风机及其油泵站顺序控 制,制粉系统顺序控制,磨煤机油泵站顺序控制,空气预热器间隙控制,凝汽器胶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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