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内容摘要: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 ‟。 ”新《婚姻法》对此做了吸收和完善。 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同时死亡的,则个人财产转化为各自的遗产而 适用继承法。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缺陷 ( 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欠公平。 新《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产生了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前者则对知识产权人不利,后者则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这样也就有了引言案例中李某的困惑,该规定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 (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 根据新《婚姻法》第 17 条、 18 条的规定,可推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 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所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是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矛盾,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 这正就是新《婚姻法》的缺陷之所在。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现状: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2020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度。 根据第 18条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双方成立婚姻关系以前的财产 ,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 ,在婚后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这些费用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婚姻因故解除 ,另一方分割一半 ,会影响到受害方的治疗 ,生活。 故理应归受伤害一方所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尊重了原财产所有人的意志。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些物品一般价值不大 ,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太合适。 且专属一方所有 ,另一方也不会有异议。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指价值不大 ,一方需要 ,而另一方不需要 ,对一方有纪念意义的奖品等。 从法律上规范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便于市场主体与夫或妻个人进行交易 ,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婚后财产中 ,存在一些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 ,如一方从事职业专属使用的财产 ,对一方具有特别意义的财产 ,不应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承认、重视、维护夫妻婚后的个人的财产权利 ,便于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 ,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 这种立法价值取向,适应了社会的客观需要,有其合理有一面。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缺陷: 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但是有关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值得分析探讨。 比如:目前妇女专用的装饰类首饰,一件钻石可能价值是一个家庭全部财产也买不来的,如果笼统地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归 女方所有,难免有失公平。 由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结果根据《婚姻法》第 18条的规定归属于一方所有,这样难免有失公平。 因此这类财产要成为夫妻的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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