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论文内容摘要:

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 2. 当前招投标 各方面存在的 问题 建设单位方面 其主要表现是规避招标。 一是肢解工程 ,化整为零。 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二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 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排斥潜在投标人。 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 7 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以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三是权利干预,明招暗定。 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或个人,凭借其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 采取当面交代、暗示;让亲属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出面等方式,利用职权或影响,牵线搭桥,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使“领导选中的”单位如愿以偿。 四是“梳妆打扮,集体决策”。 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打者集体决策的幌子规避招标。 五是偷桃换李,“借壳上市”。 因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 (私营 )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投标单位方面 其主要表现是不正当竞争。 一是弄虚作假。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是收买贿赂。 施工单位为达到中标的目的,用金钱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合谋中标。 三是围标、陪标、串标。 一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在利益达成一致情况下,相互勾结,内定中标企业,再利用陪标、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或更多 家企业相互约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结盟企业中标的目的。 另一种情形是施工企业把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串通结盟陪标,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事后进行利益“分配”。 四是分包、转包谋利。 有的企业通过正常程序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直接转包或违法 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还有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 ,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从中获利。 中介以及定标单位方面 中介主要表现是“中介不中”。 一是设定门槛。 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 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 ,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是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排斥竞争,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四是个别代理公司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性不强、公司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8 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方面 监管手段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 问题,国家计委也于 2020年 8月 17日颁布了《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然而实施过程却遇到很多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以逃避监督检查。 2020年 10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检查组对五年来《建筑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发布报告称: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所谓“黑合同 ,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 “黑合同 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隐患。 “黑白合同 也被称为“阴阳合同”。 在所签订的标准合同后面,有一份附加协议,标准合同价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协议才是实价。 标准合同报送市场管 理部门备案,附加协议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 在实际运行中,建筑主管单位对于招投标单位的监管缺乏深度的认识,往往无法挖出深层次的暗箱操作,这需要我们的主管部门深入学习和调查,尽可能的将违法乱纪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官商勾结,行政不作为 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思进取,疏于管理”,表现在执法工作人员学习不 够,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缺乏对招投标监管机制深入、系统的研究,管理制度、办法陈旧,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敢抓、不敢管。 另外,我国 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报告称,“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 ,发生在建筑业领域的占三分之一以上。 报告还指出: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一些掌握工程建筑大权的人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工程建筑资金。 招投标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主体行为的不规范。 谁掌握了工程支配权,谁就得到了腐败的资格与机会。 工程投资方也就是业主方掌握着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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