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内容摘要:

前 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 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 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和 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的资格或能力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 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 提供基础资料 〕 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 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分包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款 〔 暂估价 〕 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 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分包合同价款 ( 1)除本项第( 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 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 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 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 商定或确定 〕 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 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商定或确定 合同 当事人 进行 商定 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条〔 争议解决 〕 约定处理。 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质量保证措施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 施工组织设计 〕 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 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项 〔 重新检查 〕 的约定重新检 查。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项 〔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 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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