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样板范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 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发 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 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 ,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 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6)不可抗力。 (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 1 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 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 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 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 通知 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发 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48 小时前通知承包方。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 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 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 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 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 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 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 放。 (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 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 1) 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 、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 3 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