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购项目时,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和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五章 运行和操作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采购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统一。 第十七条 采购人必须制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规定,具 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长令 19 号)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制定《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6 页 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也要参 照执行。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长令 18 号)执行;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市财政。x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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