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电气强制性条文20xx版电气内容摘要:
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 012次/ a,且小于或等于 0. 06次/ 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 06 次/ a,且小于或等于 0. 3次/ 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 21区、 22 区、 23 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 a的地 区,高度在 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 a的地区,高度在 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 1. 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2. 0. 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 1. 2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 8 等电位连接。 3. 3. 5 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 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0mm。 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 10mm 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0. 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 24K2 c(3. 3. 5)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 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 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 3. 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 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 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 4. 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 60m 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 3. 10 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 60m 及以 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 1. 1 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 2. 1 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 5. 2. 1的规定。 6. 1. 4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 4. 1 当电源采用 TN 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 (箱 )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 S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2020 11. 1. 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 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 2.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 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9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 0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 70. 3的住宅 、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 2. 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 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 012 且小于或等于 0. 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 06且小于或等于 0. 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 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 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 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 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 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 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 6. 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 8. 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 11. 9. 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 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 ,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 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 2. 3 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 2. 6 1T 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 3. 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 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 5. 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 5. 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导体。 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 6. 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7 电 气 7. 1 消防电源及配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20 11. 1. 1 建筑物、储罐 (区 )、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 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 (区 )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 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 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区 ); 3)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 (市 )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 大于 25L/ 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 1. 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10 11. 1. 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 1. 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明敷时 (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45—95(2020年版 ) 9. 1. 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 1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 1. 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 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 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 1. 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 1. 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 1. 4. 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明。工程建设电气强制性条文20xx版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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