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论文-金融证券-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内容摘要:

用评估后价值,由于股改时普遍评估增值较大,会大幅增加商业银行房产税负担。 (4)在进行呆账准备计提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缺乏对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准确定义和具体计算公式,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各异,各银行理解也大相径庭,准确确定纳税调整数额存在困难。 (5)理财产品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新业务之一。 由于理财产品多数包含衍生金融工具成分,投资者投资理财类产品获得的收益按照现行税制无法准确界定为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利息所得还是其他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难以有效界定,银行承担一定税务风险。 ,征管程序有待优化。 (1)财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材料要求问题。 目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呆坏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等损失税前扣除都需要按规定报批,规定报批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获取上述材料需要花较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有的没有渠道获取资料,有的获取资料的成本支出过高,已经超过税前扣除能带来的税庇效应。 此外 ,还有部分财产损失客观上很难获得税法要求的外部证据,获得批准税前扣除的比例较小,例如对核销的部分银行卡透支损失难以取得法院对债务人的死亡或破产证明等法律文件,基本上无法得到税前扣除批准。 (2)呆账损失的认定问题。 现行税制偏重于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达不到税法要求的呆账损失无法在税前扣除,如商业银行出于资产保全考虑部分呆账损失核销时仅取得法院的中止裁定,按财政部的规定符合呆账损失条件,但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取得终结裁定后才能税前扣除。 (二 )税收政策公平性 ,外资银行享受超国民待遇。 (1)企业所得税。 目前,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两者在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外资银行享有比内资银行更优惠的税收待遇。 内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税收政策 差异见表 2。 此外,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在多环节、多层次规定了大面积的税收优惠。 这些优惠同样适用于外资银行,而内资银行却没有享受类似税收优惠。 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外资银行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对于吸引外资,活跃我国金融市场,通过外部竞争压力促进内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和业绩改善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外资银行更多地看重我国庞大市场蕴藏的金融服务机会,再给予外资银行过多的税收优惠并不能对其起到更有效的激励作用,相反会使内资银行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营业税。 现行税制下内外资银行贷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即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 但这样的规定会由于内外资银行的贷款业务资金来源不同导致税负不公。 由于外资银行总部一般在境外,在我国境内的基本上都是其分支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从境外机构拆借资金向我国境内发放贷款的方式,利用转贷业务按利差征税的 规定降低营业税税负;同时以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调节利润,降低所得税支出。 而我国内资银行则很难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税负,原因是虽然可以通过转贷资金降低营业税,但同时会由于转贷资金利率高于吸收境内存款利率,导致所得税前利润减少较多,从而抵消营业税减少带来的好处,甚至从总体上会减少税后利润。 ,部分行业或企业享有税收优势。 (1)与资产管理公司比较。 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从性质上来看与商业银行内部资产处置机构以抵债资产处置方式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并无本质差异,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处置 机构,而后者不具备法人资格。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者应当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 但在现行税制下,两者在抵债资产抵入、保有和处置环节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别。 现行税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诸多优惠:其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其二,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 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当缴纳的契税。 其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其四,取得的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五,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银行在抵债资产抵入、保有、处置阶段根据抵债物的性质不同涉及多种税费,与资产管理公司相比既不合理,也显失公平。 从国际上来看,由于普遍不对商业银行征收营业税,且不存在类似于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抵债资产税负远低于我国。 (2)与证券公司比较。 在现行税制下,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最短可为 2 年。 由于银行业的业务处理已经普遍实现电子化,大量使用易耗损的电子设备。 这些设备与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并没有实质区别,但折旧年限最短只能设定为 5 年。 这加重了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利于银行业提高电子化水平。 (3)与其他服务性行业比较。 虽然我国从 2020 年起连续 3 年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使得目前适用于银行核心业务的税率为 5%,但与其他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的税率相。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