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手册内容摘要:

,机关和院 ( 系 ) 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由各单位自行聘任。 一 般 招聘前都会在华大桂声资助网 、广播台等地方发布启事,有意者可按通知要求前往应聘。 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注意什么事情。 答: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 的原则,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身体健康和安全。 希望参加勤工助学,尤其是校外岗位的同学,一是一定要合理安排好自己的 时间,量力而行,不要影响学业和身体健康;二是要切实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上岗前要签订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不要轻 易留宿在外,不要晚归。 遇到紧急情况要学会保护自己,及时报警求助; 三是要讲 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个人和学校的良好声誉。 注意言谈举止,让自己 的行为与一名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的身份相符。 1请问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 酬金 是怎么发放的。 答:为保证资金安全和发放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 酬金每 月发放。 其程序为:用工单位每月 28 日 前 根据日常考核记录核实勤工助学学生的 本月报酬标准,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手册 16 并造册报学 生资助中心。 中心汇总后送主管领导签 字,报财务处 走账,再送银行通过银行卡 发放。 由于程序 较 多,一般在每月中上旬发放上月酬金。 1 学费卡 遗失了怎么办。 如何查询自己的资助款项是否到位。 答:现在,除了临时困难补贴助学金和一些特殊情况外,所有的资助款项都是通过银行学费卡或学校金龙卡来发放的。 妥善保管和正常使用在进校时学校发给自己的学费卡和金龙卡对每位同学都非常重要。 万一不小心丢失了自己的卡,请立即到发卡单位 (中国银行广埠屯支行,学校北大门旁) 挂失,重新申领 与原卡号码相同的 新卡。 因卡原因退回的资助款项,会在你 补办卡 后的 1— 2 个月后自动补发。 如果对此有疑问, 可以到学生资助中心 咨询。 怎样申请和归还诚信贷学金。 答:申请诚信贷学金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诚信贷学金申请表》,交院(系)初审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集中报送主管处领导审批。 审批合格后由资助中心提供借据,借款学生本人凭借据直接向财务处借款;贷学金到期归还时,借款学生首先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然后由本人直接归还给财务处。 借款学生可以在借款期限内提前一次性全额归还贷学金。 在校学生逾期不还诚信贷学金,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它资助项目。 毕 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还清诚信贷学金,否则原则上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2 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怎样办理保险理赔工作。 答: 我校绝大多数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在入校报到时 自愿 购买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 学生健康 平安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针对大部分大学生家庭情况一般 的现状,结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生 健康管理的要求,推出的低价、高保障的学生 17 健康平安保险。 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为意外 伤害或 住院 医疗 ,对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 规定赔 付医疗保险金。 为方便学生,学 生资助中心开办了代办保险理赔的服务工作。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申办理赔手续的前期工 作(填写卷宗、交付相关材料)以及领赔可由 学生资助中心代理,具体办理事宜则由保险公司负责。 理赔 申请人可于每周五上午上班时间到资助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 203 室)领取保险公司《卷宗》一份,并根据《卷宗》如实填写。 在填写《卷宗》时, 申请人应向资助中心老师交验下列材料 : ( 1)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 ( 2)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 ( 3) 学校证明(个人申请学生资助中心 加盖印章) ; ( 4)住院医药费的原始收据及每日用药明细清单,如已在校医院报销,则提交盖校医 院的印章的收据复印件并写明报销金额 ; ( 5)出院小结原件 ; ( 6)住院医院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 ( 7)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裁决书。 正常学习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学生,限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寒暑假期间因突发性急性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 申请人交付《卷宗》 45 天后,可电话咨询赔付情况。 获得赔付的申请人领款时,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到 学生 资助中心办理领款事宜,若因特殊原因需请他人代领,代领人除持申请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外,还须出示代领人自己的有效证件。 其他未尽事宜,可与 学生 资助中心联系,电话: 67861067。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手册 18 第三 章 文件选编 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试 行 ) (华师行学字 [2020]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 [2020]6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寝室”及“优秀学生社团”四种类型。 “学生先进 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全校行政班级总数的 10%;“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团支部总数的 10%;“文明寝室”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寝室总数的 10%;“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名额为 10 个。 第四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于每年 9 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初评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优秀团支部”于每年 4 月份进行评选,在根据条件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专门机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文明寝室”于每年 9 月份进行评选,在根据条件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优秀学生社团”于每年 4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社团部和校社 19 团联合会分别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小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八条 学生先进个人有校级综合奖 A 类、校级综合奖 B 类、校级单项奖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的先进个人四种类型。 其中,校级综合奖 A 类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及“优秀毕业生”;校级综合奖 B 类包括“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 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及“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校级单项奖包括“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大学生马列主义协会会员”、“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实习生”等。 第九条 校级综合奖 A类的评选: (一)“三好学生标兵”于每年 9 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名额为全校 20 名,其中大三 10 名,大四 10 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 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 于每年 9 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校、院(系)、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学生党支部委员以及经校团委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评选名额为全校 30 名,其中大二、大三、大四各 10 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三好学生”于每年 9 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比例随年级递增,分别为:大二 18%、大三 20%、大四 22%;评选程序是院(系 )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于每年 4 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院(系)推荐、学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手册 20 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校级综合奖 B 类的评选: . (一)“优秀共青团干部”于每年 4 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在我校共青团各级组织中担任干部的学生;评选名额为 200 人;评选程序是院(系)学生干部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根据各部 门考核情况直接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团委则组织专门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优秀共青团员”于每年 4 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我校注册团员;评选比例为团籍注册人数的 3%;评选程序同上。 (三)“学习积极分子”和“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于每年 9 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比例分别为全校 2%;评选程序是院(系)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科研积极分子”于每年校科学文化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 100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教务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桂子山艺术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 100 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体育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体育大会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 100 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体育学院评选,报主管校领导 批准。 (七)“勤工助学积极分子”于每年 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评选名额是全校 100 名;评选程序是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条件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八)“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于每年校社团文化节期间进行评选;评选范围同上; 21 评选名额是全校 100 名;评选程序是学生根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评选,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校级单项奖和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的先进个人由负责评奖单位另行发文。 第四章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及其他 第十二条 学校分别于每学年 的 11 月底和 4 月底集中召开两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校优秀毕业生在每年的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学生先进集体可向学校申请集体助学奖学金;综合奖 A 类、综合奖 B 类学生先进个人(校优秀毕业生除外)可向学校申请个人助学奖学金。 校级单项奖和其他职能部门评选的先进个人由评奖单位负责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人员参加省及全国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优先在先进班集体中推荐班级参加省及全国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十四条 学 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评选期间须进行校院(系)两级公示,公示期为 3 天,公示形式为校园纸介张贴和网上信息公布相结合。 凡在公示中学生意见较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在评选年度内,获学生工作综合考评一等奖的院(系),三好学生名额增加 2%;获学生工作综合考评二等奖的院(系),三好学生名额增加 1%(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 第十六条 以上学生获奖信息由负责评奖部门在文件下发 7 个工作日内统一报学生工作部 (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登录 学生信息系统。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资助手册 2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 《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试行)》 的 补充办法 (华师行字 [2020]432 号) 第一条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 2020〕 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 2020〕43 号),特对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作此补充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学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1.有一支出色的学生骨干队伍。 团支部、班委会、高年级学生党支部组织健全、活动正常。 班级干部、学生党员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起到核心作用。 2.有良好的思想、心理素质。 班级成员政治思想坚定、心理健康、积极进取,入党积极分子比率较高。 3.有良好的班风。 班级成员团结互助、集体主义精神强。 正确的思想、舆论和文明行为习惯占主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学习生活环境,班级凝聚力强,且无一例违纪受处 分情况。 4.有良好的学风。 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氛围浓厚,遵守课堂、考试纪律,学年平均学分绩良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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