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建设局执法职责说明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5)执法责任: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并承担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资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 19 以答复。 ( 2)具体执法机构:住宅与房地产业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认真审核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提交的资料,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 5)执法责任:依法管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承担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责任。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核 (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 2)具 体执法机构:住宅与房地产业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认真审核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机构提交的资料,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 5)执法责任:依法管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并承担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责任。 2房地产评估执业、从业人员资质审核 (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0 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具体执法机构:住宅与房地产业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认真审核申请房地产评估执业、从业资质人员提交的资料,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 5)执法责任:依法管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评估执业、从业人员资质并承担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责任。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2)具体执法机构:规划建设管理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审核批准燃气设施改动。 ( 5)执法责任: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改动并承担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责任。 21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到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资质年检。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上一等级资质条件的,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 2)具体执法机构:住宅与房地产业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核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 5)执法责任:依法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并承担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 157 项)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整顿、罚款 (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 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 ”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额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额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2)具体执法机构:建筑与招标管理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对 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给予处罚。 ( 5)执法责任: 依法对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给予处罚并承担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 2)具体执法机构:建筑与招标管理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负责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5)执法责任:依法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承担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 23 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具体执法机构:建筑与招标管理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对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4 ( 5)执法责任: 依法 对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承担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任。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警告、罚款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 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 2)具体执法机构:建筑与招标管理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对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作出处罚。 ( 5)执法责任:依法对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作出处罚,并承担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 25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 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勘察设计业务的;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 出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 2)具体执法机构:建筑与招标管理股。 ( 3)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4)执法职权:对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图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作出处罚。 ( 5)执法责任: 依法 对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作出处罚,并承担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任。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处。x县建设局执法职责说明文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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