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内容摘要:

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用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 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15 类 别 名 称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 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 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 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 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放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16 类 别 名 称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 高压走廊下 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和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路 (地面部分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 )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 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 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事军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17 类 别 名 称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 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 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这外的耕地 E3 园林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1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 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3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18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用地性质 建筑类别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住宅 ● ● ● ● 公寓 ● ○ ○ 别墅 ● 商住楼 ● ● ● 单身宿舍 ● ● ● ○ ○ ○ ○ ○ 中小学 ● ● ● ● ● 托幼 ● ● ● ○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 ○ 行政办公 ● ○ ○ 商务办公 ● ● ○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大型综合市场 ● ○ 医疗卫生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科研教学 ○ ○ ○ ○ ● ○ 体育设施 ○ ○ ○ ○ ○ ○ ● ● ○ ● 允许设置;○ 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其它为不允许设置 建筑性质分类 :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修干所等(商住楼为地上 1层或 1- 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包括 SOHU办公楼)。 :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 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19 发 市场)、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 :体育场馆及配套设施。 :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 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 包括: 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用于存放、运输物品的建筑。 包括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管道运输用房。 :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承担特殊科研试验条件的建筑。 :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 :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 包括供水、供电、供燃 气、供热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电信、转播台、差转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 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 (占 )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 单位: 公顷(万平方米)。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 :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总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20 人口净密度 :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居住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容积率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 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 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筑用地总面积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筑面积 定义 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指该建筑物每层外墙外边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 :指该建筑物地上部分每层外墙外边线 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 :指该建筑物地下部分每层外墙外边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指各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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