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手册内容摘要:

,要按时使用年限折价缴费后方可补发。 六、公司负责发放防暑降温药品。 特殊岗位配备必须药品、保健品。 第五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和完好程度,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安全设施、设备,系化工装置、储运设施和公用工程,为预防火灾、爆炸、中都、灾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员工和主题设备安全为直接目的面设计,安装并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的分 类名称如下: 一、 预防事故的安全设施。 设备: 自保装置(例:工艺连锁、自动停车); 泄压设备(例:安全阀、爆破片、泄爆门、呼吸阀); 阻火器具(例:储罐阻火器、机动车辆排气火星熄火器); 封断设施(例:水封、液封、限位器、酸碱法兰防喷器); 专用设施(例:静电消除设施、避雷设施、防护栏罩、安全警示标志)。 二、 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设施、设备: 防流淌设施(例:储罐围堤、事故物料收集容器); 防扩散设施(例:隔离水幕、蒸汽幕、跑气吸收装置); 特种防护设施(例: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防护服等)。 三、防灾检测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例:固定式在线类、携带式测爆类); 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例:固定式在线类、携带式有毒气体检测仪类); 火灾检测报警器(例: 烟雾 检测报警器、现场报警按钮)。 四、安全教育设备: 安全教育室; 电脑 ; 投影仪; 数码照相机、 第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实行公司、 部门 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项目的化工装置。 储运设施和公用工程,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引进项目后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设备所需资金应纳入投资额内外予以保证。 第五条 设计部门的职责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项目的化工装置、储运设施和公用工程(汗主要辅助系统)的安全设计时,应保证安全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方案和选型等,应征求使用单位安全、技术、设备、工业卫生等部门的意见。 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标准规定选用安全设施、设备,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安全的要求。 在爆炸危险环境(场所)使用 的属于电气设备的安全措施,应取得国家制订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使用场所所需求的防爆等级。 第六条 生产 部门的职责 建立 完全的安全设施。 设备档案,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维修、保养和更新制度、参加配置、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 负责组织安全设施、设备施工及投入前的验收检查;负责安全设施,设备年(季)度检修计划的制定和 审查 ;负责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列入设备考核评分内容,确实做到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三个百分之百。 认真 、 慎重的编制或修订 于 安全设施、设 备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组织对接触和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安全部门的职责 建立完整的安全设施、设备台帐, 把 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列入安全检查内容。 负责安全设施、设备中消防设施配置方案的设计社审查和竣工、投入前验收的检查 ; 负责消防设施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更新的审查备案,建立完整的消防设施档案 ; 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完好 ; 在发生事故时检查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 第八条 项目投资部门的职责 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要 把 安全设施、设备列入 项目“三同时”实施范围,确保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第 九 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在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批准实施后,财务部门要确保资金按计划到位。 第 十 条 采购 部门的职责 在计划资金、采购等方面必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进口安全设施、 设备的备品备件的供应。 安全设施、设备的采购必须保证质量,没有质量说明书,没有经过鉴定的 产品不准采购。 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查。 第 十一 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认真制定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报废、更新、拆除 、停用、临时停用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及临时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 管理 人员组织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 对没有或达不到安全设施、设备功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 第 十二 条 施工单位职责 负责对城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安装质量。 承建项目投料生产前必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可靠、完好。 第十 三 条 生产车间 要高度重视安全设施、设备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明 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第十 四 条 在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安全设施、设备失灵,造成事故的 部门、工段 和个人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作业场所防火、防毒与防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条 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结束, 建立健全专业和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 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 综合采取预防、限制、扑救和疏散的对策; 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级火源,消除危险因素。 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公司要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害性等因素,按国家规定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箱适应的 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 其中 包括在 露天 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和其他简易 灭火器材(如沙、石、锨、桶等)。 第五条 各类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要有明显标注,严禁随意挪用 , 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消防用水可由消防 给水 管道,消防水池的水源供给,各 种供水系统,均应有 可靠的取水设备,确保消防用水量和压力要求,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 寒冷季节,要对 消 防水池, 消 防栓、灭火机等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 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 根据 各公司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第九条 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 办公室 报警,并迅速切断电源,清楚可燃物,根据火警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器和器材,积极扑救。 火情严重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 110)请求援助。 第十条 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禁止在公司院内及生产场所吸烟,违者罚款 100 元 ; 禁止在公司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 禁止携带易燃物及发货物进入危险场所 ;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带防火帽 ; 禁止使用易燃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 油棉沙,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铁制容器内或放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对各种 火源的管理规定: 焊割动火 ( 1) 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要检修的部件,应将其移到距危险源 30米外进行。 特殊 情况报公司 副 总经理批准。 ( 2) 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要采取防火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 3) 沾有易燃、易爆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将其冲洗干净。 电火 ( 1) 危险 场所的照明、布线 及 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 2)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的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电仪 工段、 安全 办 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 3) 高大建筑、 主 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各类管道和框架,都要设立避雷保护装置。 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5 欧姆。 ( 4) 有火灾爆炸危险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建,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5 欧姆。 第十二条 避免操作中静电放 电的规定 禁止在灌装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和检测,应在灌装完毕等静止以后才能进行检测或取样,禁止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禁止将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第十三条 配置必要的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防止有毒物质的伤害。 第七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严 格对新职工的健康检查,发现有职 业禁忌症者,不准录用;对在职职工调整岗位之前,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其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危害知识教育和培训,让职工熟知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指导 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四条 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现职业禁忌 症 者,视情况决定暂时调离或调到新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各项参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六条 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施公告栏 ,公布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及应急措 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护用品,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发生中毒或其他职业危害时,应立即报告公司医疗室,先进行自救,必要时送专 业 医院治疗。 第八条 医疗部门要为职工建立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接触危害史、职工病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九条 公司工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好职工劳动防护工作,组织安排有害作业人员的休养。 第十条 公司定期进行大气质量、噪音等的检测。 第八章 安全 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员工在班中巡检时,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情况,在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同时,逐级上报,球的尽快整改。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巡检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要现场指出,并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 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收,并定出整改负责人和整改完成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 要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复查,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隐患整改通知单要存入档案备查,其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措施、解决期限及整改结果,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认可等。 第三条 对确定因客观条件 难以马上全部整改到位,且已部分整改的 部门 ,要写明情况,上报到安全管理部门和隐患整改通知部门,并在整改合格前,除定出临时预防措施外,还应纳入安全生产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四条 对到期完不成整改任务且有能力整改的 部门 ,除责成限期整改外, 对 部门 主要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 ,如果期间由此发生事故,同时追究 部门 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坚持“三定三不准”原则。 “三定”:定负责人、定措施、定完成期限; “三不准”: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公司。 第六条 隐患整改结果由隐患整改 部门 负责人负责填写并 上报。 不能按期上报的,给予该 部门 负责 人罚款 100 元、安全 办主任 (安全员)罚款 30 元。 第七条 对直接威胁到人身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特重大事故隐患,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停止生产或指令停止生产,并快速报告上级领导。 第八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 部门 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事故分类 人身伤亡事故:凡在生产区域内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指挥错误,造成人身伤亡或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 爆炸 ,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资财产的损失的事故。 设备事故:凡属生产设备(包括化工、动力、机电、仪表、管线、厂房、构筑物、电讯、容器、运输设备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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