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知识点全面总结内容摘要:

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 辩护人。 注意区别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积极范围 (一) 律师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 推荐 的人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消极范围 绝对禁止 (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 (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公检法建国 ( 5) 本法院的 人民陪审员。 (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7) 外国人 或者 无国籍人。 【考点提示】 7 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 诉讼地位 独立的诉讼地位。 体现: 1.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区别于诉讼代理人) 诉讼职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律师辩护人 非律师辩护人 阅卷权 ( 1)审查起诉之日起 —— 诉讼文书和 技术性鉴定材料。 ( 2)法院受理之日起 —— 犯罪事实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注意】修改后的《律师法》第 34 条: ( 1)审查起诉之日起 —— 案件 有关的 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 2)法院受理之日起 —— 与案件有关的 所有材料 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通信权★ ( 1)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不需要经过许可。 ( 2)会见时,审、检人员不能在场。 【注意】修改后的《律师法》 33 条: ( 1)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 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必须经过许可 证★★ ( 1)律师辩护人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 ( 2)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证时,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经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 3)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注意】修改后的《律师法》第 35 条: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情况。 4 .取保候审★ 可以 【链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不能 5 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6 解除超期羁押 如果强制措施抄起,辩护人都可以申请解除,不区分律师还是非律师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 (《律师法》第 32 条)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10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 37 条) 障权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该 律师的家属 、所在 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 律师协会。 《律师法》第 37 条 【相关链接: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 辩护权 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时间 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关联考点】 ,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看守机关应将请求转达侦查机关,后者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及时通知 当地律师协会 或者 司法行政机关 为其推荐律师。 身份 不限 必须是律师 权利 略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并了解案情 律师会见权: ① 及 国家秘密 的案件,需要批准。 (聘请律师、会见)。 (区别辩护权人律师) ② 侦查阶段会见的安排: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③ 特殊情形 5 天内安排:(黑社会、恐怖活动 或者 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 2 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注意】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 【注意】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但不被监听。 (《律师法》第 33 条) 【注意】此阶段没有阅卷权、调查举证权。 五、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贯穿于诉讼始终,任何阶段都可以,在侦查阶段独有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自 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 情形 ( 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重点):( A)盲、聋、哑;( B)限制行为能力;( C)审判时候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D)可能判处死刑的。 ( 2)“可以”指定的情形:(了解)。 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 经济困难 标准的; ② 本 人确 无经济来源 ,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③ 本 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④ 同犯罪案件中, 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 ⑤ 有 外国国籍 的; ⑥ 案 件有 重大社会影响 的; ⑦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六、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 违法活动 或者委托人故意 隐瞒 与案件有关的 重要 事实 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型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 辩护人 参加,可以是自行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 其他类型 其他情形时,被告人可以拒绝两侧,但最终的结果是自行辩护。 七、刑事代理制度 谁来委托 公诉案件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附民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谁 和辩护人一样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 随时委托 附民诉讼 视公诉、自诉而定 【归纳: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产生根据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控诉(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外) 4.适用范围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活动名义不同 取证、辩护词等使用的是 自己的名义 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相同点 产生时间相同,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是随时。 基本权利相同 范围相同,能担任辩护人的就能担任代理人。 都是作为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七、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实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关联性 指作为证据的实施与案件实施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合法性 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 【关联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有立法 条文依据 《刑诉法》 43 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刑诉解释》 61 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立法缺陷 有明确的程序规定 新增法规解读 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 其他非法所得的证据 确立了不同的排除后果 其一,绝对排除。 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 其二,相对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一, 被告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 第二,法官一旦对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就转移由公诉人承担。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 \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书证是指以文字、 符号、 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单位不能作证;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1 13 条规定,下列证言需要排除: ( 1)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 ( 2)醉酒、麻醉状态,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3)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 4)询问 证人 没有个别进行 而取得的证言。 ( 5)没有经确认并签名 (盖章 )、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 6)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聋哑人、外国人、不通宵当地语言的人)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15 条规定: 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 1)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 2)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 3)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 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①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③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刑诉法第 46 条) 【考点提示】会区分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 (关系到言词证据的排除)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19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20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一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 (盖章 )、捺指印的。 (二 )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鉴定结论★ 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考点提示】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考点提示】三种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情形: ( 1) 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 ( 2) 精神病鉴定 (不记入办案期限);( 3) 保 外就医 的 .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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