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套消防安全制度--内含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等13个制度--a4纸直接打印内容摘要:

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本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动火审批制度,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火施工或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事先向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 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 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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