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上海青少年活动中心制度汇编手册内容摘要:

二 至 周六 , 9: 00— 17:00 时。 二、休假制度 1.按国家规定教职工享有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国庆节 3 天、中秋节 1 天的法定节假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教师享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规定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 ),参照上海市校外教育单位的一般规定,中心的教职工每年享有寒暑假 8 周。 期间,如遇市、区和本中心统一安排教职工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必须参加。 3.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享受婚假 3 天。 晚婚者(男满 25 周岁初婚,女满 23周岁初婚)可以享受 10 天晚婚假期。 婚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4.产假 ( 1)根据教职工所提供的证明,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 2)女教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以享受婴儿周岁内每天两次 30 分钟 的授乳时间。 ( 3)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职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 3 天,同时女 方生育时须年满 24 周岁。 5.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 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相关证明,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待遇。 6.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亡时,给予 3天的丧假。 如需延续,按事假处理。 7.探亲假 ( 1)教职工探亲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再另行安排时间; ( 2)探亲假的享受必须经教职工本人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 分部或活动部部长 批准、报 教育管理部 备案后方可享受; ( 3)按照国家规定,探亲费只报火车票、船票及公交车票。 (上述 3~ 7 项的各种假期天数计算包括公休日) 8.献血休假 ( 1) 教职工 按照公民义务献血法规定,应积极参加本中心安排的义务献血; ( 2) 本中心对参加献血的教职工给予 10 天公休假(自献血当日开始计算,不含公休日)。 三、加班制度 为保障教职工的正常休息,各 部门 应严格控制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加班的,应由 所属部门 部长 填写《任务交办通知书》,经教职工本人同意后方可 安排 加班。 (一 )加班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中心教职工完成岗位规定的劳动工作量(时间、内容、数量、质量的总称)以外的工作量为超工作量或加班。 1.依据《劳动法》规定,单位不得无限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 确因工作所需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量,必须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同时必须给予补休或按照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2.中心加班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加班费的支出纳入各 部门 成本;专项活动的加班费从专项活动经 费中支出,纳入专项活动成本。 (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 3)国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二 )值班 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值班的,一般安排在自值班之日起一个月内调休,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安排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当月结算加班费。 四、请假制度 教职工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的,应事先按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先电话请假并在事后 2 天内及时补办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手续者视为旷工。 1.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出具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填好《病、事 假申请表》,方可申请病假。 其中,超过五天及以上的病假须经中心主任 签批后方可申请病假。 2.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教职工办理病、事假手续: 1.本人填写《病、事假申请表》; 2.报 领导 核批; 3.经批准的《病、事假申请表》归 教育管理部 存档。 (三)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按照国家规 定和本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教职工病 、事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并返回工作岗位投入工作;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期满,须提交复工申请,待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工。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条例 (本条例经 中心 一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工作让生活更精彩”的文化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依据中心年度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的奖惩 ,坚持以群体激励与个体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激励和教育教职工的目的。 第三条 中心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践行先进教育理念,研究校外教育规律,努力开拓创新,推进校外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中心奖励经费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中心的事业外收入。 上级部门拨款部分,按照上级部门发放要求执行;中心年度事业外收入部分,由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经费。 凡与中心法人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经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均可获得数额不等的奖励。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的精神。 中心设置岗位绩效奖、年度考核奖、先进荣誉奖、教育成果奖、教育贡献奖、安全保障奖,具体奖项实施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励实施细则》(附件 1)。 第六条 获得先进荣誉奖、教育成果指导奖、教育贡献等奖项者,由中心给予表彰、嘉奖。 按国家、市、浦东新区各级党、政领导单 位关于评选表彰各类先进的文件、通知要求,中心积极向上级领导部门推荐给予表彰。 中心教职工获得的各项奖励将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类获奖人员,中心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的标准根据表彰等级发放奖金,如上级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另发,若低于本条例标准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 惩 处 第八条 教职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按照《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20】 150 号“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对于中心教职员工违纪行为参照于 2020 年 6月 1 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按《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惩处实施细则》实施(附件 2)。 第九条 对教职工的单位内部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条 对中心教职工的行政处分,由中心奖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听取教职工本人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和认识态度,结合一贯表现,提出处理建议,征得中心工会意见后,由中心法人代表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当事人违反惩处条例涉及扣、罚或赔偿金额的,由中心在违规者的个人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低于本市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 审批教职工处分的期限,从证实教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教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日内,向中心奖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上级劳动仲 裁部门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间,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中心教职工的行政处分,中心应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违规者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在中心内公布或通报。 以经济形式进行处罚的,办好财务手续,做到有账可查。 第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即时发布的各类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届四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原 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励实施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惩处实施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 日 附件 1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绩效奖 岗位绩效奖是中心教职工年度结构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心教职工履行月度岗位职责,取得工作实绩的奖励。 岗位绩效奖采用以岗定绩效的形式,凡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按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岗位任务,均可获得预设的岗位结构工资。 二、年度考核奖 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年目标任务,为中心创造良好绩效的教 职工,均可获得不等的年度考核奖。 奖金总量根据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核定,本着“多做贡献、多创效益、多担责任多得奖 ”的原则实施分配。 三、先进荣誉奖 凡经评选,受各级党、政、工、青、妇等组织表彰的各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均可获得相应不等的先进荣誉奖。 :如文明单位、劳动模范集体等 级 别 集体人均奖金(元) 个人奖金(元) 国家级 1000 2020 市 级 800 1500 区 级 500 1000 局 级 200 500 中心级 100 200 :如卫生先进集体、三八红旗手、园丁奖等 奖 项 集体人均奖金(元) 个人奖金(元) 国家级 800 1500 市 级 500 1000 区 级 200 500 局 级 100 300 中心级 80 100 四、教育成果奖 凡经中心法人代表签批同意的,在教育教学方面,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在籍学员在区、市、全国、国际级行政领导单位及专业协会组织的各项赛事中获奖的,可分别获得不等的教育成果指导奖。 :(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等) 奖 项 集体奖项人均奖金(元) 个人 奖项奖金(元) 国际级 800 1200 全国级 500 1000 市 级 300 500 区 级 150 250 局 级 100 150 中心级 50 80 注: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奖金取一等奖奖金的 80%,三等奖奖金取一等奖奖金的 50%;参加各类专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竞赛获奖,参照“奖项”级别认定奖金。 :(教师指导的本青少年活动中心在籍团员获奖) 奖项 奖金 一等奖(元) 二等奖(元) 三等奖(元) 个人 团队 个人 团队 个人 团队 国际级 800 1200 500 800 300 500 全国级 500 1000 300 600 200 300 市 级 300 500 150 350 100 200 区 级 100 200 80 160 50 100 局 级 80 100 60 80 40 50 中心级 50 80 40 60 25 40 注:( 1)凡经中心法人代表批准参加的各类竞赛均可申报奖励;参加各类专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竞赛获奖,参照“奖项”级别认定奖金。 ( 2)中心教师指导的在籍团员,在同一次比赛中按竞赛项目或组别获得三等奖(含三 等奖)以上多个奖项时,选择最高等第奖申报团员参赛指导奖; ( 3)按照比赛规则设名次奖的,一般参照相应等第奖发放,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为三等奖。 如奖项含金量特别高的,由中心奖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颁奖单位的设奖规定审核认定计发奖励金额。 ( 4)同一竞赛活动中,团队获奖与个人获奖可同时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与团员参赛指导奖不重复奖励,以高计发; ( 5)教师多人合作指导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奖,只可申报一项教育教学成果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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