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摘要:

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或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般规定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每个单 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 平投影计算。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15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 75 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 人数最多的一层每 100人不小于。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计算,且不宜小于;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 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 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 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每排座位可为 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人。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间面积不超过 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的房间 ,可设一个门。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 15层。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平方米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照度不应低于。 建筑高度超过 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 20m 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自动启闭的门应 有手动开启装置。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 疏散方向开启。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 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及防烟 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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