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路局部道排及西部营销包装通道工程合同内容摘要:

或市场行情 办理核价 确认手续后执行。 若主材价格在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未含的,则由业主 市场调查后提出材料质量要求,承包商按此要求向业主提供材料样品并报价,取得业主确认后样品封存。 项目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按业主确定的资料办理结算。 变更工程总价的确定 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价款经业主审核,双方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12.保函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额为 合同总价 的 10%即 叁拾贰万玖仟元整 (取千位整数) ; 中标单位 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个日历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由支行及其以上银行开具且 业主认可的履约保函, 并将此保证金之有效期维持到业 主发出竣工证书后为止,若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则履约担保期也相应随之延长。 因办理此履约保函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在未收到履约保函前, 业主 有权不发放任何工程款项。 13.保 修 保修期 根据有关规定,约定: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壹 年,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排水井盖除外),排水井盖的缺陷责任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本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的终止:保修期 12个月届满以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签收后终止 ,但 前述的签收 16 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商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责令承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违约金,并由承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争议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5.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完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 拾 份,正本 贰 份,副本 捌 份,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各持正本 壹 份,业主持副本 柒 份,承包商持副本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7 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在本合同 (如下文所定义的 )中 ,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 合同 : 指合同协议书、本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合同工程量表、承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承包商的 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如果有 )。 合同协议书 : 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承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 : 是指是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合同通用条款 :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是指构成本合同一 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合同图纸 : 指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投标书 : 系指承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承包商随承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投标书附件 :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中标通知书 : 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8 业主 : 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或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承包商 : 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 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项目经理 : 指 承包商 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监理单位 : 按合同规定受承包商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工程师 :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保修期 : 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保修金 : 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天(日) : 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 24 个小时计为一天。 费用 :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现场 : 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承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书面形式 :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 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法律 :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标题 : 19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 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书面形式 :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联系方式 : 承包商应在 本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 (1) 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 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 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 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 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语言和文字 :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0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 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及招标期间往来函件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9) 合同 图纸 (10) 已标价的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 双方 认可的 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 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3.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合同按 “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中约定执行。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 款执行。 如果 “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中文译本,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图纸 合同图纸 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商提供图纸。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1 合同中已 约定本工程由承包商负责设计和深化设计,承包商应在本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业主批准。 除此以外,承包商还应依据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业主。 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 37 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批准的责任 业主依据第 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承包商根据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图纸中的问题 承包商应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承包商可以在书 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业主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承包商应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业主接纳承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 工图纸尺寸不同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承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2)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承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业主书面要求后的 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 业主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承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3)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商修改,承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 7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业主审批。 4)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 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5)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6)承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承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22 5.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 承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承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后提交给业主,并应按照业主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业主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 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 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6.文件版权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由承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承包商所有,业主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 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业主发给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 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7.知识产权和保密 知识产权的使用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和诉讼。 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信息。 23 8.指示 执行 承包商应遵守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若承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业主的催促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执行,则业主可另聘其他 承包商 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承包商 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承包商追讨。 指示的生效 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 遇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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