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6 页 ( 2)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传递给业务发生的相应单位,以便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 3.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 ( 1)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的缴纳(物探事业部本部纳入天津分公司),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按照规定汇总申报、汇总缴纳。 ( 2)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应于次月 3 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其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明细计算表等相关纳税资料。 ( 3)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应对公司财务部下转的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国税发〔 1995〕 065 号文第三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2.扣缴范围:根据国税发〔 1995〕 065 号文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薪资核算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4.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 1) 公司、分公司、事业部财务部门  负责及时向劳资部门提供和解释国家、地方及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及扣除项目的政策和征管方面的变化及依据。  负责进行政策申请及申报和征收管理中的相关协调。  负责及时地 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 2)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对各种用工薪资和报酬(含临时和一次性劳务报酬)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6 页 进行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于每月 3 日前向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的会计提供应税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及有关的计税、申报依据资料。 负责向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薪酬政策的变动情况,以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审计进行配合和提供相关支持。 ( 3)公司财务部机关财务、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的单位负责扣缴税款,并将相应的扣缴依据提供给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 岗。 ( 4)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账务处理等在财务部门之间的操作运行管理,参照上述营业税业务的操作运行进行。 第十六条 印花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纳税管理原则 各类合同、工作定单、协议、证照等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事宜,原则上遵循谁负责签合同、谁负责保留正本,谁负责上(申)报纳税的原则。 2.纳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 1)凡各单位业务部门涉及印花税数额较大的,应按月于次月 15 日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上月签订的应税合同印花 税汇总表等计税申报资料。 业务部门应对其没有及时提交应税合同及印花税纳税资料而造成税款滞纳、漏缴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部门税务岗人员应具有催促、催缴及对计税资料审核的职责。 ( 2)凡印花税额不超过 500 元的小额贴花,应在签约当日到属地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处领取印花税票,并贴花划销。 ( 3)印花税由公司、分公司财会部门归口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 ( 4)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受理合同付款时,应在确认此合同已申报或缴纳印花税的前提下,方可接受付款申请,否则应予以拒付。 3.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及其分支 机构印花税上报或申报、缴纳、账务处理等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6 页 在财务部门之间的操作运行管理,参照上述营业税业务的操作运行进行。 第十七条 其他税种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各项地方税费及附加随同主税征收的,按照主税管理。 2.纯地方性税费按照属地管理。 3.海关关税及代征税项的政策申请、征管协调,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向总公司请示;申报缴纳事项由各单位具体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各单位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报告、税务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 时性、准确性负行政责任。 第四章 合同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与国内签订合同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 1.各业务部门在与国内提供服(劳)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如下税务相关条款: ( 1)各自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的职责。 ( 2)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 3)外埠单位必须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异地或本地完税凭证(税票)及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认可的合法发票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 4)海油系统内关联企业及同城结算在提供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发票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2.关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人或承租人有关情况及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 1)各业务部门在与国内非海油企业签订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合同自合同签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送(合同报告书)及合同复印件,统一归口公司或分公司交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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