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运行技术标准内容摘要:

压装置及其自动控制设备,应经常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因检修、试验要求停止使用时,应经主管调度部门批准,故障停 用应立即报告主管调度和专责人,通知维修单位修复。 第 11条 有载调压装置的调压操作由运行人员按调度部门确定的电压曲线进行。 在每天调节次数 35KV主变不超过 20次, 110—220KV不超过 10次的条件下,应可尽可能把供电电压控制在最佳水平。 注:每调换一人分头,记为调节一次。 第 12条 正常情况下,调压操作应通过电动机构进行,每按一次,只许调节一个分头,按扭时间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操作时应注意电压表、电流表指示。 位置指示器及动作汜数器都应有相应变化。 第 13条 每次调压操作,应将操作时间,分头位置及电压变化情况记录在 “有载调压装置调节记录薄 ”上 (格式见附录 1)。 第 14 条 装有自动控制器的有载调压变压器,必须有动作记数器,每天定时记录动作次数。 当动作记数器失灵或每天动作次数超过第 11 条规定次数时,应暂时将自动控制器停用,操作完后再及时下令恢复自动控制。 第 15条 当系统进行倒闸操作时,可能造成较大幅度的电压变动,调度应先下令将有关主变的自动控制器暂停使用,操作完毕后再及时下令恢复自动控制。 第 16 条 新投运的调压开关,在累计调压次数达到印5000次时,应将切换部份 吊出检查,以后的检查期限为两年一次或累计调压 7, 000次。 运行时间满一年或累计调压次数达 4, 000次时应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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