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盘亏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 页 共 3 页 理。 第四条 总公司设备及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资产报废申请,每季度汇总一次,根据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或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报废(盘亏)的原因,由总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一次报废固定资产原值超过五十万元,或特殊设备 资产(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小组无法鉴定的),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具体程序是:总公司设备、资产部门根据各单位(部门)提出的资产报废申请,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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