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滨海园区遥望港新闸围堰、施工便道工程内容摘要:

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应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帐户提交至 发包人 账户。 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_7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 ,或未按本须知第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15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监理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报价 (元) 投标保证金(万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总监 备注 签名 记录人: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16 附表 二 :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格式) : 的 工程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之内, 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请你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前到 与我方洽谈合同事宜。 中标条件如下: 中标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编号 中标工程内容及说明 中标价 中标工期 中标质量 备注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公章):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17 附表 三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监理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18 合同文件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19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 ,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是指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是指委托人(发包人)签定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 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是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是指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是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是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20 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 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 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 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21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 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的权利,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为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 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标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标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适合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22 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定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 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 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 171。 监理日志 187。 ,并向委托人提 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部分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 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酬金: 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 ,应按有关规定调整 监理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 新闸围堰 施工便道 23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 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 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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