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 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 万美元的(含 5 万美元)资金,其余: 10 万美元以下的(含 10 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 万至 20 万美元的(含 20 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20万至 50万美元的(含 50 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 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 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 凡付出款(物) 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 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 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八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九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 5000 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 设小钱柜。 第七十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 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七十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七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 能报销付款。 第七十五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xx 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xx 元至 1 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1 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94 页 第七十六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 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 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1000 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20xx 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xx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七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八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 20xx 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xx 元以上至 5000 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其中,属专 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八十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 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 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 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 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 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 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 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 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八十三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八十四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 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八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 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九十三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 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 12 月底前上交 70%,余下 30%在下年 3 月底前交清。 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94 页 利息最高利息率加 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 盘亏在 1000元以下者(含 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 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的(含 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 5000 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八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 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 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 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 15 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 年。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 零八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 2 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 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3 页 共 94 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 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聘( 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 1 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 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 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 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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