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的垫付协议书内容摘要:

只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包括垫付的费用 )给受害人,然后垫付者再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或者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自行支付的部分,对于垫付的费用由垫付者另行向保 险公司追偿。 反对的理由在于受害人对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系侵权纠纷,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系保险合同纠纷,两者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构成共同诉讼,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 那么,哪一种做法更科学,更符合诉讼价值呢 ? 另案处理的做法固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或可以避免在被告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出现 “原告赔被告 ”的尴尬,但存在的问题也明显,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比较方便,但由于垫付者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基于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 或者受害人的治疗尚未终结,垫付者很难从受害人那里拿回垫付的费用。 而因为垫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的约束,当垫付者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垫付者想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费用更加难。 所以,可能最终解决的途径还是到法院起诉才能拿回垫付的费用,这样就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一案二讼,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并处理的做法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有的法院不需要垫付者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垫付者或是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的结果成了 “被告赔被告 ”或 “原告赔被告 ”。 而就算是垫付者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提出了反诉,也只能是对受害人提出反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垫付的费用给垫付者又显得不伦不类。 而且,对于法院判决受害人获得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如果操作不当,也容易遭遇受害人获得赔偿款后不退回给垫付者的尴 尬。 二、法院一并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尽管另案处理符合诉讼原则,但无论是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当事人的出发,或者是从节约法院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选择一并处理更符合当前的形势需要,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当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或向法院起诉时,保险公司一般依据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要求分项赔偿,往往对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予以拒绝,垫付者只有起诉至法院,虽然最终可以保障垫付者的权益,但无疑增加当事人的讼累。 而对法院来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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