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医院十六项核心制度内容摘要:

、脑电图、 B超、超声心动、脑血流图、肺血流图、生理仪、多普勒彩超、颈颅脑血流分 析仪一 TCD、心向量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的查对制度。 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 (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 (急 )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 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 (急 )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门 (急 )诊病历肉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 (门诊手册封面 )、病历记录、 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门 (急 )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 (急 )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 (急 )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 (治疗 )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或死亡记录 )、病程记录 (含抢救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 24小时内完成;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 24小时内完成;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 24小时内完成。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1)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 、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2)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 (或体征 )及持续时间。 (3)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4)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5)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6)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 (胸廓、肺部、心脏、血管 ),腹部 (肝、脾等 ),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7)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8)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 果。 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9)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10)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 再次或多次人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纪录。 要求其内容基本同入院纪录,其特点有:主诉是纪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 (或体征 )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患者人院不足 24 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 24小时内入出院纪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人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名等。 患者入院不足 24 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 24小时内入院死亡纪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 (抢救经过 )、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名等。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 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1)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人院 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2)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 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 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 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 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 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48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5)交 (接 )班记录是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 24 小时内完成。 交 (接 )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6)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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