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电大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43考前复习资料总结115章-小抄内容摘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 十 一、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 (一 )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 l7 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 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二 )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 l8 条规定,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 )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 l8 条规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虽然不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是它是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之一。 十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 )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 l81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 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应予注意的是,公司的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 公司解散的清算期间,公司仍有法人资格,但只能进行与公司清算相关的活动。 (二 )公司的清算 1.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 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清算的种类。 公司的清算可分为破产程序清算和非破产程序清算。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人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 破产程序清算适用《破产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 非破产程序清算是指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非破产程序清算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3 条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14条 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在上述出资形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2.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 3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如下: (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如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人; (3)公司 增资时的新股东。 2.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3.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 4.股东的义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 务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 )股东会 1.股东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 2.股东会的性质。 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二 )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 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3— 13 名奇数董事构成,便于董事会决议能以简单多数通过。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 )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 l— 2 名监事。 2.监事会的没置。 根据《公司法》第52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监事会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 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 3 年,连选可连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 58 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人股东不存在多数股东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易发生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致公司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现象,故《公司法》对一人责任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制: 第一,注册资本规制。 第 二,出资期限规制。 第三,没立公司的规制。 第四,财务监督规制。 第五,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六、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在于投资主体为中央或某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不在于公司出资的国有性质。 一个普通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充当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由几个国有投资人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经理,其产生和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相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 )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根据 《公司法》第 72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即对内转让,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 )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 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同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四 )股权的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 76 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所定章程还应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没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不是全体股东,章程制定后还需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连同设立申请登记文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作为公司的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履行三个步骤: (1)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2)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3)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 步骤。 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5.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一 )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1.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第 l26条第 l 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金额相等”。 因此,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 股份的特征是: (1)股份的平等性,即每一股份金额相等,所体现的权利义务相等;(2)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份可以自由转让;(3)股份的权利性,即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 (4)股份的证券性,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第 l26条第 2 款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分为实物券式股票和簿记券式股票。 股票的特征是: (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2)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3)股票是要式证券,其形式、制作程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合 法律的要求。 (二 )股份的分类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的类型和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 依据不同的标准,股票和股份可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股份可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3.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三 )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股份或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 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四 )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两种。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 场外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场所和联合报价系统。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 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相同。 (二 )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 必设机构。 (三 )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人。 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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