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公安基础知识重点难点归纳总结彩色标注版内容摘要:

5 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a.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 入 法制轨道。 b.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c.治安工作社会化。 d.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e.公安科技群众化。 f.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治安工作社会化 : 所有 社会组织 和 社会成员 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 治安控制系统。 治安工作社会化 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 当家作主 的体现,是人民群众 广泛参与 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警民结合 的形式 有: 警民联防 、 警民共建精神文明 、 110 报警服务监督系统 、 流动治 7 安派出所 等。 公安科技群众化 :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在群众中普及防卫知识,提高群众 防范 违法犯罪活动的本领。 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 通过信息 宣传 去教育、动员、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对策及时公布于众,取得群众支持,并将群众中的治安信息及时反馈,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 信息网络。 5 党和国家的公安基本政策,分别载入 党中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和 国务院 的正式文件之中,有许多公安政策写 进了 党中央 、 国务院批准 的 政法公安工作 文件之中。 5 公安政策有 指导 、 规范 和 调整 作用。 (1)指导作用 :指导作用是说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的指导。 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 基本方向 、 基本要求 和 基本做法。 (2)规范作用 :规范作用是说公安政策规范着公安工作,它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调整作用 :调整作用是说公安政策对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性的作用,对违法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 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 ★ 党的公安政策指明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 (ACD) A.基本方向 B.基本原则 C.基本要求 D.基本做法 5 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 办案。 通过办案,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过办案,辨别真伪,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是指导人民警察 正确办案 的一项 重要刑事政策。 5 劳动教养 不适用于 不满 16周岁的人。 对 年满 60周岁的人 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 对 聋、盲、哑 等残疾人一般不适用劳动教养,但确有劳动教 养必要的,可以决定所外执行。 对 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应当准许其进行治疗,因而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即使决定劳动教养也不宜所内执行。 60、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三日以内 ,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 逮捕 书后的 七日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 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 案件拘留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十四日。 6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 检察长 或 检察委员会 决定。 6侦查实验经 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 批准才能够进行。 6 公安行政 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为了保障公安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依法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人身 、 财产 所采取的 即时性 或 相应限制 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下列不属于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是 (D) A.强制划拨,强制拆除 B.强制扣除 C.代履行,强制金 D.拘传 6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罚,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 1元以上, 200元以下。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 1日以上, 15日以下。 6 不满 14岁 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并 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 14岁不满 18 岁 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从轻 处罚。 8 精神病人 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 或者 盲人 ,由于 生理缺陷的原因 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醉酒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 予 处罚。 6 教唆、胁迫、诱骗 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胁迫、诱骗或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 从重 处罚。 胁迫或诱骗不满 18周岁的人 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 ,尚未够刑事处罚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 200元以下罚款 或 警告。 屡犯 不改的, (可以 从重 )处罚。 6 ★★ 注意 ★★ :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 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 以及 其他正当理由 需要离所的,由其 家属 或者其 所在单位 担保 并 交纳保证金 后,经 所长批准 ,可以离所。 离所期限一般 不超过 7日。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 暂时离开 强制戒毒所的,由其家属或 者所在单位 担保 ,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 不超过 3日。 而新的《禁毒法》 没有规定离所期限, 《禁毒法》第 46条规定: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戒毒人员 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 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6 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以及审核、聆询、决定、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的是( D)。 A.《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1957年) B.《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 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 C.《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D.《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 2020年) 6 讯问犯罪嫌疑人 只能由 侦查人员 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对于 不需要逮捕 、 拘留 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 传唤 到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 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 、 拘传 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只能由 侦查人员 进行,地点可以是 证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 住处 ,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讯问 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时 ,除 有碍侦查 或者 无法通知 的情形外, 应当 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教师 到场。 70、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 ,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并 从 侦查 、 讯问 、 采取强制措施 、 羁押 等方面 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 保障。 7 在执行逮捕 、 拘留时 , 遇有 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 不用《搜查证》 也可以进行搜查: ① 可能随身 携带凶器 的; ② 可能 隐藏爆炸、剧毒 等危险物品的; ③ 可能 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 的; ④ 可能 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 的; ⑤ 其他 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7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法定责任年龄分为: 免除责任 阶段、 减轻责任 阶段、 完全负责任 阶段。 7 对单位的处罚,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只对 主管人员 和 直接责任人 进行了处罚, 9 但 对单位却没有进行处罚 (即 罚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8条规定,“单位违 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对同一行为 规定给予单位处罚 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 ”。 7 收容教育 兼有 劳动教育 和 强制治疗 职能。 7 被收容教育人员 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 ,用于 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 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 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帐,严格管理。 7 ★★ 注意 ★★ :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规定: 被收容教育人员 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 ,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 法医 或者 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 ,经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 , 报 上一级公安机关 和 人民检察院 备案 ,并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 、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家属不予认领的 , 由公安机关 拍照后 处理。 《国务院强制戒毒管理办法》规定: 戒毒人员 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 ,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 法医 或者 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 ,经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 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 由公安机关 拍照后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7 ★★ 注意 ★★ : 关于决定强制戒毒的通知, 《禁毒法》规定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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