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排量购买协议内容摘要:

部在丹麦国家 CDM 注册处设立的账户。 “二氧化碳当量”或“ CO2e”指以二氧化碳为单位,确定温室气体全球增温潜势的基本参考。 “核证”和“经核证的”指由经营实体出具的书面保证,证实项目在某段时期内已经完成了核查报告中所呈报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核证报告”指有关核证的文件。 “核证减排量”或“ CER”指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和 UNFCCC/京都议定书其它国际规定发布的单位,按照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计算,等于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7 “清洁发展机制”或“ CDM”指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所指的机制。 “试运行” 或“已试运行“指项目实体按照某些程序和测试要求顺利完成项目,有时这些程序和测试是通常和谨慎的行业标准和惯例,使买方对项目能够商业运转、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达到合理满意。 “同意”指项目建设、维护和运行所必需的,由主管机构给予的任何同意、授权、注册、申请、许可、准许、批准、协议、特许或豁免。 “合同 CERs”指 按第 款规定,售出并交付的 CERs,不管是哪一年产生的,只要它属于项目第一笔 [ A ]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但所有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日前产生,并于此日前交 付给丹麦外交部,只有这样这些 CERs 才能作为丹麦在京都议定书中的责任指标。 “ COP/MOP”指 UNFCCC 缔约方会议,可视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入计期”指为了签发核证减排量,经营实体核查及核证相对于基准线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所涉及的期间。 入计期应在项目产生首次减排量之后开始。 入计期为 [说明日期 ]。 “指定经营实体”或“ DOE“指由执行理事会推荐、 COP/MOP 指定的有资格审定拟议 CDM项目活动或核查及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实体。 “减排量”或“ ERs“指任何因项目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 权利、利益、信用、资格、收益或补贴(现在或将来),包括根据任何规章或法规,因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所有权利。 “违约事项”指第 款所述的内容。 “执行理事会”指根据 UNFCCC/京都议定书有关国际规定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额外 CERs” 指项目 产生的,可能有资格成为 CERs,且在年度减排报告设定的合同 CERs 额之外的任何 Ers。 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8 “终止日期”指 [说明终止日期 ]。 “未来 CERs”指于 2020 年 12 月 31日之后产生并签发的 CERs。 “温室气体”或“ GHGs”指京 都议定书附件 A 所列的六种气体。 “温室气体减排”指温室气体排放的清除、限制、减少、避免、封存或减轻。 “重大疏忽”指不论是否故意,在当时环境(同时包括可能产生后果的或然性和严重性)下都会被熟悉项目活动和周围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项目实体的责任)的人认为是轻率且不顾后果,比不能按正确技能和思虑履行合同还严重的任何行动或疏忽。 “东道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初始核查报告”指项目建设期间买方委托完成的报告,以确保所有监测计划要求收集的数据和管理系统已经到位,可成功进行以后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核查和核证工 作。 “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指 UNFCCC、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定和根据这些协定形成的所有相关决定、纲要、模式和程序,可随时进行更新。 “签发 CERs”指按执行理事会指示, CDM 注册处管理 机构 向执行理事会在 CDM注册处的暂存账户发放具体数量的 CERs。 “已签发的核证减排量”指第 款所述的含义。 “京都议定书”指 1997 年 12 月 11 日在日本京都举行的 UNFCCC 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的 UNFCCC 议定书。 “批准函”指按照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东道国对项目出具的批准函,其复 印件作为附件 5 附在本协议后面。 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9 “马拉喀什协定”指 2020 年 10 月 29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 7 次会议上通过的 2/ 号到 24/ 号决议。 “最低额”指项目在指定年产生并交付给丹麦外交部的温室气体减排最低额,在附件 2 中被确定为合同 CERs。 “监测”指根据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按任何相关标准和条件收集和记录数据的活动。 在此基础上,可依据监测计划内容对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评估。 “监测计划”指将附在本协议附件 3 中的整套监测要求,根据第 款规定可随时对该附件进行修订。 “经营实体”指( 1)指定经营实体;如果没有,则指( 2)独立于买方、东道国和项目实体的实体,具备以下条件:  按照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获得指定经营实体授权;  除经买方和执行理事会授权进行项目审定或对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和核证工作外,以前没有从事与项目有关的活动。 “选择”指第 (a)款所述的含义。 “选择 CERs”指第 款所述的含义。 “双方”指项目实体和丹麦外交部,其中一方单独称为一方。 “生产失败”指不能在指定年份生产最 低额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项目”指将按照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实施的项目活动,见本协议附件 1 所述。 “项目试运行日期”指项目完全试运行的日期。 “项目设计文件”或“ PDD”指按照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进行项目审定所需提交的项目描述文件。 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10 “项目文件”指基准线研究、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审定报告、核查报告、核证报告及批准函中的某个或全部。 “注册”或“已注册”指执行理事会正式承认项目为 CDM 项目活动。 “替代 CERs”指将本项目或丹麦外交部批准的项目产生的 CERs,提供给丹麦外交部,以替代项目实体生产失败或交付失败所短缺的任何温室气体减排量或合同 CERs,以完成合同 CERs 的完整交付。 “收益分成”指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由 CDM 注册处管理机构按任何比例扣减的减排量,以弥补管理费用支出和适应性费用支出。 “税款”指 不论在本协议签署时还是在其后,由任何政府实体征收的所有国家的、州的、地区的、省的、地方的、外国的和其它的净收益、毛收益、毛收入、销售 [增值税 ]、使用、从价、转让、特许、利润、许可、租赁、服务、预提服务使用、工资、雇用、消费税、解雇费、印花税、占有费、保险费、所有 物、横财、燃料、进口燃气、进口税、关税或其它税务、手续费、估价或任何收费,还包括税款或上述各项费用之外的任何利息以及任何罚款; “吨 CO2 当量” 指每公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第三方”指除丹麦外交部或项目实体之外的一方。 “转移失败”指无论何种原因,项目实体在某一年度向丹麦外交部交付合同 CERs 最低额失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 UNFCCC”指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单位价格”指以 tCO2e 度量的每个 CER 的价格 [说明价格 ]。 “审定 ”和“经审定的”指根据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中对CDM的要求,由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 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11 “审定报告”指开展审定工作的经营实体完成的书面报告。 “核查”和“经核查的”指对于按照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实施的项目,经营实体在核查期内按照监测计划,对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定期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 “核查报告”指负责核查工作的经营实体,对年度减排报告和项目在前一年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独立评估所完成的书面报告。 “年度”指自项目试运行日开始为期 12 个月的期间,以及此后每个自项目试 运行周年纪念日开始为期 12 个月的期间。 第 款 解释 、 标题 、附件 (a) 在 本协议 中,除非文中有其它含义,否则都指 : (i) 任何文件 (包括本协议 ),都可根据需要变更、修改、更新、 批准 或替换 ; (ii) 任何 一方,包括该方的执行者、管理者、继任者及允许受让人 ,包括 任何更新接替 人 员 , 对于受托人,还包括 任何 替代或额外 受托人; (iii) 一方指本协议 中的一方 , 条、 款 或附件指 本协议 中的条、款或附件 (除非 另有 说明 ); 及 (iv) 任何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定、法规或 任何 条约或法律 规定 ,应包括修订或再制订的 任何 法规、替代的任何条 约或法律规定以及根据这些法规颁布的所有 协议 、 规则 、法规、 指导原则 、 程序 、法令、地方法规、规章以及 规则 和法规文件 (若有描述 )。 (b) 本协议 条款的解释应与 UNFCCC/京都议定书国际规 定一致。 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12 (c) 本协议 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部分。 (d) 条款 标题 的插入仅为了便于参考,不影响对 本协议 的 解释。 第 2 条 先决条 件 {解释 : 本条款的插入,是为了使本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条款编序与其它买方通常使用的减排量购买协议编序一致。 相关条款见第 14 条第 3 款。 } 第 3 条 核证减排量的购买及销售 第 款 购买 及 销售 项 目实体 同意向丹麦外交部销售,丹麦外交部同意购买,合同 CERs[以及丹麦外交部具有选择权的 CERs]。 收益分成被视为本协议所交付 CERs 的一部分。 第 款 最 低 额 (a) 项目实体每年应 使 项目 产生附件 2 所列的最低 额 的 CERs, 使与 温室气体减排 相关的 CERs 得到签发,并交付给丹麦外交部。 (b) 如果在特定年度, 项目 产生的实际额高于最低 额, 应按第 款关于选择权的规定,对该年产生的任何 额外 CERs 进行核查和核证,并向丹麦外交部交付经签发的 CERs。 如果 项目实体 未能在指定年度 (i)生产最低 额 的 CERs 及 (ii)向丹麦外交部交付与最低 额 相应的 CERs , 则适用 第 7 条 规定。 第 4 条 对额外 CERs 及未来 CERs 的选择权 第 款 选择 权 (a) 考虑到丹麦外交部已 购买 合同 CERs,项目实体 给予买方选择权,可由买方 单方决定购买, [最高额为 [DD]吨 tCO2 当量 ]的 [任何额外 CERs]的全部或部分,以及 [最高额为 [EE]吨 tCO2 当量 ]的未来 CERs,条款和条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13 件与本协议中丹麦外交部购买合同 CERs 的条款及 条件 相同 ( “选择权 ”)。 {解释 :减排量购买协议标准文本包含对额外 CERs 的选择权和对未来CERs 的选 择权,未作限定。 可通过几种途径对文本进行修订,以反映其它因素的变化,如对第一个履约期的 CERs 限定选择权,或对 2020年 12 月 31 日以后产生并签发的未来 CERs 限定选择权。 另一个备选方案是舍弃两个选择权中的一个或两个。 } (b) 根据第 ,在第一次年度报告及其后每年的年度报告提交后30日内,如果发现已经产生额外的 ERs,项目实体应通知丹麦外交部额外 ERs的总量。 (c) 在收到项目实体按上述( b)款规定所发通知后 30日内,丹麦外交部应就是否对刚刚过去年度的额外 ERs行使选择权,向项目实体发出书面通知。 该书面 通知格式详见附件 4。 (d) 收到丹麦外交部向项目实体发出的关于行使选择权的意向(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通知后,项目实体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额外的ERs安排核查和核证工作。 (e) 2020年 7月 31日为丹麦外交部,就是否对未来 CERs行使选择权,向项目实体发出书面通知的最终日期。 该书面通知格式详见附件 5。 (f) 收到丹麦外交部向项目实体发出的关于行使选择权的意向(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通知后,项目实体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未来 ERs 安排产生、核查和核证工作。 第 款 项目实体向第三方销售额外的 CERs 本协议签署之后,没有丹麦外交部的书面同意,项目实体不能: (i) 就经营或销售项目产生的任何 CERs,与丹麦外交部之外的任何一方开始任何讨论或谈判; 2020 年 9 月 29 日草案,仅供参考 14 (ii) 就经营或销售项目产生的任何 CERs,与任何其它方在本意向书签署时已经开始的任何讨论或谈判,继续进行讨论或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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