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第十五条 兴新 资金互助社成立时的股本金总数为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 第十六条 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农村资金互助社 股金总额的 10%,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的,应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 、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入股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 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发起人认缴 股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准,其缴纳的股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发起人认缴金数额、入股比例详见《发起人名录》。 第十九条 发起人应按规定时间缴清其认购的股金,具体时间在 县 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准银监局批准筹建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章 发起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 )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超过 150名社员时为社员代表大会,下同) 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一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十二条 发起人应遵守以下承诺和保证: (一)保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作为 县 兴新 资金互助社 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 (二)保证其认购股金的资金来源及所作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所认购的资金; (四)在缴纳股金后,除未能依法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 兴新 资金互助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要求退股 ; (五) 兴新 资金互助社如不能成功设立时,因筹备该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其所认缴股金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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