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内容摘要:

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 真实 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并办理连续的年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得向 列入“ 黑名单 ” 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也不得发放由 列入“ 黑名单 ” 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贷款。 确因债权 保全或降低弱化风险等原因,需要办理的,必须经总行批准。 第四章 贷款业务种类、 担保 方式、 利率 、期限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指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指期限在 1年以上 5年以下(含 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指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指依据借款人信誉发放的 无担保 贷款。 所有信用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二)担保贷款, 包括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 款。 1. 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法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 未按期 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 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人 是自然人的 ,其担保时的年龄不超过 60周岁,经总行批准的除外。 2. 抵押贷款,指按 相关法律 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 贷款抵押比例,严格执行 本 行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率的规定 ,抵押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或协议约定价值的 60%。 3. 质押贷款,指按 相关法律 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并依法办理质押品登记。 根据质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存款单票面金额的 90%,其他质押品的质押率按相应质押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 银行 的票据行为,是 银行 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承兑 , 承兑是指承兑人( 银行 )应承兑申请人的请求,依据票据法和 本 行的相关规定,对其签发的 银行承兑汇票 ,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七条 保函 , 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的申请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是为申请人投标、履行合同等经济活 动提供 的 担保,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本行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行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允许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不同借款方式、金额、用途 等因素 , 合理 确定每笔贷款 的 利率,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缓收利息等由总行 资产处置 委员会议处。 第五章 贷款授 信 申请、 受理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行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应贷款品种的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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