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制度汇编大全(共100个制度内容摘要:

,所在信用社发放。 第五章 委派主办会计的奖惩 第十四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联社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参与所在信用社考勤、任务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委派的主办会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不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不如实反映信用社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弄虚作假,或与所在信用社串通作 弊的; 会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资料毁损丢失的; 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所在信用社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阻挠、妨碍上级会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基层信用社对委派的主办会计工作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基层信用社发现委派的主办会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联社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 十九条 本办法由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会计辅导员委派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辅导检查、监督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辅导员委派制是指市联社择优选聘会计人员并委派到基层信用社担任会计 辅导员的制度。 第三条 委派会计辅导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委派会计辅导员条件及来源 第四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敬业爱岗,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心;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工作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精通财经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较好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一定的微机应用能力,具有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备会计人员 从业资格,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助师以上职称; 从事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 第五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信用社在职人员中公开聘用,由联社统一委派。 第三章 委派会计辅导员的职权 第六条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具备以下工作权限: 有权代表联社财务部门检查、督促辖内信用社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督促辖内会计出纳人员贯彻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 出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有权查阅与辅导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报表、帐簿及其他档案资料,参加被查单位召开的会计出纳工作会议; 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出纳工作的有关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求被查单位作出解释,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要求被查单位限期纠正; 有权向联社财务部门汇报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应切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对所辖信用社负有业务辅导的责任,每月对辖内信用社进行辅导检查不少于一次,积极指导和协助辖内信用社认真落实会计、出纳、财务基本制 度,严格执行结算、联行纪律,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帮助辖内会计出纳人员提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和会计出纳达标升级等活动; 帮助辖内信用社做好内勤人员配备、劳动组合设置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等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检查辖内信用社主办会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办会计工作业绩月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主办会计月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完成联社布置的各项临时性、专项性的检查工作; 做好辅导记录,建立辅导档案,定期作出辅导报告,汇编 辅导简报; 履行授权范围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派会计辅导员的管理 第八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由联社颁发委派证书,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由联社和所在信用社双重领导和考核。 联社人事教育部负责委派会计辅导员的人事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委派会计辅导员的业务指导,并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辅导工作月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月度工作业绩考核;所在信用社负责委派会计辅导员内部工作安排。 第十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 每年应向联社作述职报告,经联社考核,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可以取消委派会计辅导员资格。 第十一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应当自觉遵守所在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会计辅导员岗位一般三至五年交流一次。 第十三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联社和所在信用社共同管理,所在信用社发放。 第五章 委派会计辅导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联社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委派的会计 辅导员参与联社财务会计部考勤、任务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委派的会计辅导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取消任职资格、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不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弄虚作假,或与所在信用社串通作弊的; 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监督不力,导致辖内信用社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较严重的会计、出纳、结算事故的; 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具有其他违法、 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基层信用社对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工作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基层信用社发现委派会计辅导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联社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审计稽核员委派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和《市信用联社审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稽核工作是依法经营、依法治社的重要保证,是从严管理、从严治社的重要内容。 通过审计稽核工作,揭示、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审计稽核员委派制是指市联社择优选聘审计稽核人员,并委派到基层信用社开展审计稽核工作的制度。 第二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敬业爱岗,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坚持原则,作 风正派,遵法守纪,廉洁奉公; (三)工作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熟悉财经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知识,熟练掌握信贷、财务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程序,具有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助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 第五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信用社员工中公开选聘。 第三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有权对辖内单位各项业务活动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会计、出纳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被稽核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权检查被稽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种印、押、证、机的保管、使用情况,必要时有权采取临时性先封后查措施。 (四)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根据稽核需要召开座谈或汇报会议,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有权直接深入到企业、个人、农户专访,调查了解信贷投放、收回情况。 有关单位 和个人必须支持、协助审计稽核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五)有权制止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联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稽查中发现工作人员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有权向其上级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七)稽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督促立即整改或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八)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限期不改者,有权按有关处罚办法直接进行处罚。 (九)对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第 七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的有关情况。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执行、落实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 (三)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检查被稽核单位财务收支、信贷和会计核算的情况。 (五)检查被稽核单位经营管理、中间业务、微机管理的情况。 (六)检查被稽核单位其他应审计的事项。 (七)帮助和辅导被稽核单位业务人员熟悉政策、制度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改进经营管理理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八)履行所委派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联社监察审计部是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主管部门,委派审计稽核员在联社监察审计部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各项审计稽核工作: (一)稽查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稽查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稽查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稽查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稽查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稽查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稽查联社机关财务、费用、投资制 度的执行情况。 (八)稽查联社机关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电子耗材的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九)稽查联社机关信贷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稽查联社年度财务决算真实性情况。 (十一)其他审计稽核任务。 第九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开展审计稽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一)审计稽核方法: ( 1)全面审计,对被稽核单位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检查。 ( 2)专项审计,对单一的稽核事项进行深入、具体的检查。 ( 3)经济责任审计,对重要岗位的人员在离任、离职时,就其在任、在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和相关经济责任的检查和界定。 ( 4) 审计跟踪检查,对被稽核单位已存在的问题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到位。 (二)审计稽核程序: ( 1)联社监审部发出稽核通知。 说明稽核的时间、目的、内容以及被稽核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 2)进驻现场,查阅资料。 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借据、库存现金等资料。 ( 3)调查取证,核实问题。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取得足够的证据,座谈要做好笔录,并认真的核实,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 ( 4)编写工作底稿,认定检查结果。 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编写工作底稿,并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取得书面 确认。 ( 5)形成稽核报告。 在被稽核单位对问题初步认定的基础上,经过原因分析,提出综合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社监审部。 第五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实行联社和所在社双重管理。 联社人事教育部负责对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人事管理;联社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具体领导、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所在信用社负责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发放。 第十一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委派审计稽核员应每年向联社述职,经考核 ,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作工作的,联社可以取消委派审计稽核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应当自觉遵守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联社及所在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业绩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联社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委派审计稽核员工作业绩的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实际考核得分计算委派审计稽核员的考核工资,按月、按年发放。 第十五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联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委派审计稽核员审计过 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委派审计稽核员审计过错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稽核审计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审计的; (二)对被稽核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的; (三)对被稽核审计单位查出的问题隐匿不报、擅自处理或对发现重大问题线索不追查、不汇报的; (四)对被稽核审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该查出而未。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