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容摘要:

质(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 “ 财政补助收入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17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按照购入物资或劳务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 “ 财政补助收入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收到所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确定的资产成本,借记 “ 固定资产 ” 、 “ 无形资产 ” 科目,贷记 “ 非流动资产基金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科目;同时,按资产购 置 支出,借记 “ 事业支出 ” 、 “ 经营支出 ” 等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 “ 财政补助收入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 置 资产 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 “ 待处置 资产损溢 ”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 “ 其他支出 ” 科目,贷记 “ 待处 置资产损溢 ” 科目。 (三)已核销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其他收入 ”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8 1215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 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 “ 库存现金 ” 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销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 “ 库存现金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事业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 库存现金 ” 等科目。 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 “ 库存现金 ” 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 置 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 “ 其他支出 ” 科目,贷记 “ 待 19 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 (三)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其他收入 ”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 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301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取得存货成本的资金来源(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发生自行加工存货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 在本科目下设 置 “ 生产成本 ” 明细科目,归集核算自行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 三、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 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 “ 银行存 20 款 ” 、 “ 应付账款 ” 、 “ 财政补助收入 ” 、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 “ 应缴税费 ——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 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 “ 银行存款 ” 、 “ 应付账款 ” 等科目。 ,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自行加工的存货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成本),贷 记本科目(领用材料相关的明细科目)、 “ 应付职工薪酬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加工完成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生产成本)。 、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元,下同)入账。 相关财务制度仅要求进行 21 实物管理的除外。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 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 “ 其他收入 ” 科目。 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 其他收入 ” 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 “ 其他支出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领用时一次摊销。 、发出存货,按领用、发出存货的实 际成本,借记 “ 事业支出 ” 、 “ 经营支出 ”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调出存货,转入待处 置 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捐赠、无偿调出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 置 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 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实际捐出、调出存货时,按照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 “ 其他支出 ” 科目,贷记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 四、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 22 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 其他收入 ”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转入待处 置 资产时,按照待处 置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 “ 待处 置 资产损 溢 ” 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转入待处 置 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 应缴税费 ——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 置 时,按照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 “ 其他支出 ” 科目,贷记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 处 置 存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 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 置 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 ,参见 “ 待处 置 资产损溢 ”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存货的实际成本。 140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年(不 23 含 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长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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