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各负其责。 9 二、实行年度考廉。 每年结合干部考核,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考核工作。 个人述廉。 公司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时,既要报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还要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群众评廉。 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其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巡视访廉。 深入到党员、干部工作的处室和承包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填写征求意见表、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了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考廉报告。 年度考廉结束后,对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党员干部形成考廉报告,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建立谈话制度 提醒谈话。 中层干 部任职和一般干部调到重要岗位时由公司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其提出要求,作到任职前提醒。 诫勉谈话。 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由公司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定期谈话。 坚持公司分管领导与公司中层干部、重要岗位干部谈话制度,就党的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问题,定期交换意见。 四、发《警示通知书》 对群众反映较大,有错误但构不成立案查处,经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 10 经公司党委、纪委决定,对其下达《警示通知书》,限期改正,警示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在警示期内,被警 示人要按要求写出整改报告,公司党委和纪委根据被警示人纠正错误的情况,做出解除或延长警示的决定。 五、建立礼品上交制度。 受理党员干部主动上交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廉洁自律意识。 第三条 违反廉洁自律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本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的;其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 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的; 四、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的; 五、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六、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未按规定上交私自处理的; 七、配备超标准小汽车的;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购房、装修和不合理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九、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的; 十、借逢年过节、生病住院、提职晋级、子 女升学、红白喜事、生日庆典、 11 乔迁新居之机敛财的;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以及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监督检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本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的;其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配偶、 子女利用其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的; 四、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的; 五、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六、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未按规定上交私自处理的; 七、配备超标准小汽车的;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购房、装修和不合理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九、擅自用公 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的; 十、借逢年过节、生病住院、提职晋级、子女升学、红白喜事、生日庆典、乔迁新居之机敛财的; 12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以及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的。 第七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确保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中央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 别对待,处理得当。 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公司所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中层 (含中层 )以下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 、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13 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 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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