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排查清理工作总结内容摘要:

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应的,暂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限期改正或劝退方式处置。 ③ 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自行脱党除名方式处置。 ④ 对经多方努力 查找无法取得联系的,予以暂缓登记,并另行造册,存档备查。 上述登记、暂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意见,由党支部研究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 )处置阶段 (11 月 10日至 11月 20日 ) 初步认定。 召开支委会,对调查核实的存在问题党员情况和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中未予登记党员情况,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名单。 提出处置意见。 根据初步认定情况,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的,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做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 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支部大会表决。 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 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 集体研究审批。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报上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批。 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报上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 宣布处置结果。 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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