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上海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___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最新整理内容摘要:

不定期 ? 全面:年终结算前,特殊情况也可。 ? 局部:流动性大的财产(现金、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 ? 定期: 全面、局部。 年、半年、季、月末结账时。 ? 不定期:特殊需要、临时性。 程序:准备、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定义: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凭证 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二)管理:立卷 归档 保 管 调阅 销毁 单位变更后的管理 妥善保管 ? 不能外借。 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经过 单位负责人 批准)。 ? 注意 : ? 会计档案不能外借 单位负责人 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 ?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复制 ? 原始凭证遗失须证明、情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 单位领导人 批准可代替 分期保管 ?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 公历制的 12 月 31 日 )的第一天(公历制的 一月一日 )起算。 ? 保管期限分为 永久和定期 ? 定期分为: 3 年、 5 年、 10 年、 15 年、 25 年 (注意:没有 20 年) P25 ? 企业和其他组织(表 11): P35 ( 1)、 3 年: 月、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 2)、 5 年:固定资产保管卡片(报废后) 银行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帐单 ( 3)、 10 年:企业无 ( 4)、 15 年:其他 ( 5)、 25 年: 现金、银行存款 日记帐 ( 6)、 永久: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保管 清册 —销毁 清册 销毁程序 ? 一般情况: ( 1) 档案管理机构 提出销毁意见 ( 2)共同鉴定 ( 3)编制销毁清册 ( 4)报经 单位负责人 批准 ( 5)共同派 员监销 ? 特殊情况:(即使保管期限已满,但是也不能按正常程序销毁) ( 1) 未了事项 原始凭证 ( 2) 正在项目建设期 会计档案 第三节 会计监督 ? 会计监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 监督) ? 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对象:单位经济业务活动 ? 政府监督( 外部 监督) ? 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 社会监督( 外部 监督) ? 注册会计师、单位、个人的检举揭发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本质 :是一种 内部控制制度 法定 义务 :各单位 必须 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注意 :不可以 理解为:可以建立也可以不建立,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建立。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监督的 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行使内部会计监督权 权利和责任。 监督的 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监督的 要求 ( P2829):四个应当明确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 拒绝办理 或 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P3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权 : P3233( 9 项) 行使监督权的 关键 :拒绝来自任何方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任何要求。 ( P32) 二、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 财政部门: 普遍 监督:各单位 会计工作 ? 其他部门: 有限 监督:有关单位 会计资料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 、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 ? 注意:是否能理解为政府监督即财政部门的监督(不能) (一)财政部门监督: ? 范围( P34):会计帐簿 会计资料 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 ( 1) 、检查单位是否依 法设置账簿 (P3435) 账簿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账簿设置是否统一性原则。 是否设置账外账 ( 2) 、检查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P35)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是否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相符合 财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虚假资料 ( 3) 、检查是否依法会计核算 (36) 单位会计核算是否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电算化是否符合规定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计量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会计档 案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 4) 、检查会计人员使用合法 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是否符合法律。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方式 查询( P36):会计资料 重大违法嫌疑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 1 其派出机构 往来单位、开户银行 行使查询权的限制条件 P37 (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 ? 有关部门监督时的责任 (P38) 出具检查结论: 避免重复查帐: 三、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 依法对委托单位的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据实作出客观评价 ● 单位和个人 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 中介性 和 公正性 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 权威性、公正性。 (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出具 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 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 有关报告 其他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问题 如实提供 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和有关情况是 委托人的法定 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要求或 示意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不实或不当 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具有法律效力 ,由 注册会计师 及其 会计师事务所 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 程序和内容 进行监督;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关系 P41 区别 P41 (五)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会计制度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 单位和个人必须实名检举(上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