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内部控制制度内容摘要:

形之一的。 ( 四 ) 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 2 平方厘米 的;不超过 2 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 五 ) 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第 十 二条 我支行依照本制度对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假币 的 收缴 、鉴定管理 第 十三 条 本章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章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4 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 十四 条 我支行柜员在收款时发现客户持有的假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程序予以收缴。 具体收缴程序为: (一) 我支行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经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考试后取得。 ( 二 ) 我支行柜员 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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