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或送学校培训,双方应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明确员工的待遇和服务期限及双方违约责任。 公司新招用的在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与其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 第八条 企业和员工双方应按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变动,原合同 继续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要求或竞争上岗等原因,员工在企业内变更工作岗位,其劳动关系不变,但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 同的。 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泄漏企业生产、经营秘密的。 违反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员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应予以辞退的员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企业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企业宣布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8 第十三条 员工因被除名、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致使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 工负伤致残并经劳动签定委员会确认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工在怀孕、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包括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 符合合同中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第十六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的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企业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由公司出资培训,未达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的。 由公司承担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或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结的专业技术骨干。 合同正在履行中,员工本人从事的生产、工作确实不能停止的。 第十八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地方劳动局备案。 员工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保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待业或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签的。 因当事 人主体一方消亡的。 因裁决或判决的。 9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当为员工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未与员工办理终止手续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 24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应当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提前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当事人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是否续订合同,当事人双 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不正当手续,强迫另一方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离职员工档案的管理,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不予保管档案;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员工离职之日起,最长保管期限为 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0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职责与分工: 行政处对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 总裁办公室对行政工作负管理责任。 主管领导对行政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收、发文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收 、发文统一由总裁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所拟文稿应由部门经理把关,总裁办公室主任审核,涉及公司整体事务的重要发文均应由总裁签发。 第五条 文件发出前,必须填写《发文登记表》,文件交接时,由收文人员在《发文登记表》上签名,重要发文可复印后交收文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公司收文由总裁办公室填写《收文登记表》和《收文处理单》,拟写处理意见以供领导参考。 第七条 针对所收文件的重要程度分别处理,以保证文件的迅速运转。 第八条 公司各类文件要妥善保管,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每月月底前,将收发文记录与 档案室至少进行一次核对,以确保文件安全。 第三章 印章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印章应由公司总裁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先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一般常规性用印如介绍信、普通证明材料等由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的文件、制度、合同等一律由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需要加盖印章的介绍信、说明以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均应留有备份、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各类印章一般不准携带外出,如因特殊公务需携带外出时,须经 公司总裁批准,两人以上同行,相互监督,并办理借用手续,如期归还。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因业务需要持加盖公司印章,如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应如数交回总裁办公室,适时核销。 11 第十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不能为公司以外人员出具证明、介绍信等,违者应追究用印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盖章后若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均由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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