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手册内容摘要:

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大单数时,取前一个单数,一般按5万平方米以下的设5人,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设7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最多不超过1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建议为三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可采取业主推荐、自荐方式产生,人数比例可考虑使用功能、类型、分区(栋)的方式确定,并结合小区户数控制候选人名额,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均可。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得票顺序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建议不超过两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大会工作;(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5)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如有违反下列行为的终止其委员职务:(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报酬;(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4)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5)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6)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5)连续6个月不缴交物业服务费的;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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